
*某和孙某是夫妻,*某从事个体经营生意。(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2013年8月,*某因生意所需向郭某借款10万元,未约定还款日期和利息。同年10月*某死亡,郭某起诉*法院,要求孙某还款,并申请冻结了孙某的10万元工资。审理中,孙某承认*某向郭某借款10万元,但*某去世时间离借款仅仅2个月,此借款用于*某个体经营,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该笔借款不应由其偿还。
[析案]郭某与*某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郭某已按合同约定向*某支付了10万元,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和利息,可以随时要求*某归还借款。*某已经死亡,*某和孙某是夫妻关系,对*某在夫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某和孙某没有约定在夫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郭某和*某之间也没有约定该债务为*某个人债务。《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2条规定: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指的是包括夫妻在内的家庭成员之间在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时债务负担问题,而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适用《婚姻法》解释(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故本案中*某的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孙某应向郭某偿还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