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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婚后支付按揭能否偿还共同债务


案例


2007年张某婚前个人按揭购置一套房产,产权证登记为张某。2008年1月张某与李某结婚,(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2009年3月张某由于资金周转向刘某借款20万元,后由于张某无力偿还,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张某共同偿还欠款。(该案件焦点:婚前张某个人购房能否用来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观点


第一种观点 婚前个人购房不能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婚前个人购房、产权证上署一人名字,应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虽然,婚后是由双方承担按揭款,也不能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是共同债务,也不能以该房屋偿还。


第二种观点 婚前个人购房能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婚前个人购房、产权证上署一人名字,应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即使婚后是由双方承担按揭款,也是婚前个人财产,不以还款行为改变其物权属性。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其夫妻双方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作为对共同债务负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义务人,其个人财产也应用于偿还共同债务。(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因此,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席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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