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钱女士丧偶后独自带着儿子钱江生活,2000年,钱女士认识了离异多年的张先生,张先生对钱女士非常体贴,对6岁的钱江也非常慈爱,二人交往1年后准备结婚。
张先生名下有多套房产,(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因此其就再婚一事征求其与前妻之子张震的意见。张震拿出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张先生和钱女士结婚后,张先生婚前财产依旧归个人所有,如果一方去世,另一方放弃继承对方财产,称只要张先生和钱女士签了协议就同意他们结婚。
钱女士同意了,双方在协议上签了字,后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张先生、钱女士和钱江共同生活在登记在张先生名下的202号房内。张先生对钱江十分疼爱,上小学也选择**小学,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平时张先生带钱江上各种兴趣班。
2013年张先生患病,钱女士悉心照顾,钱江也时常从学校到医院照顾张先生,张震只来过一次。
出院后,张先生为了让钱女士和钱江以后有住房的保障,便将202号房屋加上了钱女士的名字。
2015年张先生因病去世。张震要求钱女士和钱江立即搬出202号房,并将张先生的身份证、户口本、房本、存折等东西交出。钱女士拿出房本给张震看。张震看了房本后非常生气,要求钱女士尽快搬出房屋。
钱女士表示202号房有自己的份额。不久,张震找人将钱女士清出202号房。
钱女士和钱江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房帮帮专业律师解读】
1、夫妻互不继承财产约定有效
张先生和钱女士签订的财产约定有效。越来越多的再婚家庭,为了避免子女和继父母以后就继承财产发生纠纷,会约定互相不再继承对方的财产。该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因此应当是有效的。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定力。所以张先生和钱女士就婚前财产的归属及双方互不继承财产进行约定合法有效,钱女士对张先生的遗产不享有继承的权利。
但是即使签署了婚前财产协议,(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张先生依然有权利处分自己的财产。
张震认为张先生将202号房加上钱女士的名字违反了双方婚前协议的约定。
婚前财产约定不影响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对财产的处理。202号房是张先生婚前个人财产,张先生有权作出处分,张先生在202号房房本加上钱女士的名字,视为对钱女士个人的赠与,并不违反当初双方对财产的约定。另外,签订协议的双方,也可以变更协议中的约定。
2、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有继承权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也就是说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也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虽然钱女士按照婚前财产协议不能继承张先生其他的财产,(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但是养子钱江是可以继承的。
张先生和钱江长期共同生活,在经济上张先生承担钱江的教育、生活支出,在精神上也对钱江非常关爱,张先生对钱江尽到抚养义务,形成抚养关系。因此钱江虽然是继子女,但和张震一样,是张先生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对于张先生名下的房产,包括202号房属于张先生的份额,由张震和钱江来继承,一般情况一人继承一半的份额。
截图来自于郑州市消防支队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