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为一方个人财产。由双
方父母出资购买的,尽管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通常情况下该房屋双方应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在《婚姻法》解释(三)实施前,对于父母在子女
婚后的赠与,通常视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与,但此次的新观点遵循了“出资获得权利或利益”原则,即对出资购房双方可明确约定,约定不成的则为按份共有,故父母
应保留开发商或银行等出资凭证,以作为日后发生纠纷的有效证据。
《婚姻法》解释(二)只规定个人财产投资所得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却未明确。而此次的新解释中则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
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而房屋升值属于自然增值,不能分割。夫妻在分割财产时应将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予以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