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几年,农村离婚诉讼案件数量占农村民事诉讼案件总数的比例持续上升。从某地基层法院收集到的数据来看,(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从2005年到2012年来农村离婚案件占了该法院审理案件总量由28.1%上升*49.5%。因此为了更好保护农村离婚妇女权益,我国加快法制建设步伐,希望从根本上保护妇女权益。
我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财产权利。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犯妇女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等应当受到保障。”第五十条规定了责任追究:“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要追究责任。”
同时我国相继出台了《婚姻法》(2001年)、**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2011年),根据情势发展变化,对婚姻法部分规定得比较笼统的问题,进行了修改补充。
然而《婚姻法》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老问题,例如法条调整范围过于狭窄,规定的内容过于简单,对于一些具体问题仍旧没有涉及存在立法空白等等。这些问题带来了不少无法可依的难题。(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其中在关于农村离婚妇女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的问题上存在很多忙点。这就导致了农村离婚妇女在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时,往往因为没有明文规定或规定过于笼统,农村妇女的财产权益没有达到预计的保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