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虽然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有着较长的历史,但令人遗憾的是,约定财产制并没有在现实生活中发挥它 应有的调整功能,突出的表现是绝大多数婚姻当事人对它了解不多,(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运用更少,即使有的当事人签订财 产协议,也往往由于不规范、不明确,无法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最终成为一纸空文。这其中的原因除 了以上论述的制度的不完善外,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也认为订立 财产契约是有碍于家庭和睦的。所以,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完善不止是对法律完善的一大补充,也是改变人们观念,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要求。 (一)弥补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的缺陷,有助于满足各种不同的调整需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家庭财产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财产数额大幅度增加,财产形式复杂多样, 如股票、债券、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无形的和动态的财产权利都是以前财产关系所不曾涉及的,面 对婚姻财产关系的日趋复杂多样,现行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逐步暴露出自身的缺陷和调整中的“盲区” ,它规定的财产范围过于笼统,财产分割过于机械,如对于私营企业主及其配偶来说,简单的规定夫妻 财产共有有可能会挫伤私营企业主创造财富的积极性,还可能使有的人通过这种规定借婚姻达到聚富敛 财的目的。而此时夫妻双方进行财产约定则是非常简便有效的方法,它可以减轻法定共同财产制的压力 ,保证当事人处理财产时有更大的灵活性。 (二)促使当事人妥善处理离婚时的财产纠纷,有助于文明离婚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呈上升趋势,离婚时的财产争议也日益增多,尤其是再婚家庭和涉外婚姻家庭的增 多,使得离婚时的财产处理更为复杂。一旦涉及到离婚及分割财产的纠纷,一方当事人故意隐匿财产的 ,权利主张人往往无法举证,单纯依靠人民法院进行事后调解,很难处理好财产争议。当事人应当强化 维权意识,充分借助于约定财产制进行事先调解,防患于未然。这样既提高人民法院的办事效率,又可 满足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需要。尤其是对再婚家庭、涉外婚姻家庭、两地分居家庭及婚姻登记后 尚未共同生活的家庭来说,这一点显得*关重要。 (三)明确夫妻财产风险的分担,有助于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 随着家庭收入的增多,利用家庭财产投资经营令财产保值增值的做法越来越普遍,由此产生了婚姻当事 人对经营过程中的债务和风险责任如何分担的问题。有关司法解释指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 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也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但实际操作中并非如 此简单,由于夫妻财产的隐蔽性,外人难以掌握,一旦经营失败,无法查清承担债务的全部财产,必然 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从维护交易秩序出发,婚姻当事人很有必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对财 产风险承担进行明确的划分,如协议由从事经营的一方拥有对经营财产的支配权,另一方享有财产权利 ,权利后果由双方共同承担,并将协议告知第三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第三人的交易安全。 (四)解决夫妻相互间的赔偿纠纷,有助于追究婚姻当事人的侵权责任 法律规定一方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均应受到法律的追究,不管双方是否存在配偶、父母、子女 等关系。夫妻间如受害方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加害方依法负有赔偿义务,但夫妻法定共同 财产制使夫妻间的赔偿不产生任何有利于受害方的后果,因为赔偿款最终又成为双方的共同财产。(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这种 制度不仅使婚姻法的束缚变得苍白无力,而且客观上纵容了违法者的嚣张气焰。所以人民法院目前无法 受理此类赔偿案件。为扭转这种被动局面,应尽快健全并推广约定财产制,确保婚姻当事人婚后的个人 财产权,以便人民法院操作,改变婚姻家庭赔偿成法律调整“真空”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