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适用《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4项时,必须注意当事人应当同时具备两个前提条件:
首先,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夫妻感情不和,(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而不是因为工作、学习、户口等原因使夫妻两地分居或者是住房拥挤等客观原因;
其次,夫妻关系确无和好可能,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并经调解和好无效。如果还有调解和好的可能,即使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也不能认定为已具备判决离婚的条件。
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人民法院才能准予离婚。*于分居满两年是否必须是连续分居,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在以分居为标准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各方面的情况。连续分居超过两年,并不一定代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分居期间,虽然有短暂恢复同居生活的情况,也并不表示已经和好。因为夫妻在分居期间因各种原因,短暂地恢复同居生活是在所难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