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要倍加呵护。(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男人和女人是家庭和社会的基本元素,男女关系,尤其是成年男女之间包含性行为的同居关系更要加倍呵护:只有这样,性自主权利才能够真正实现;只有这样,合法的成年男女同居关系才得以维护,并免受来自第三方乃*公权力的侵害。笔者发现,1989年12月13日由**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已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将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视为非法同居关系,却没有将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视为非法同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的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由此,**人民法院1989年的司法解释正好是管了自己本不应该管的事情,终于在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之后得以纠正。
人类社会不断地强调着人人平等和男女平等,而平等并不意味着完全趋同。平等意味着尊重多样性和差异性,包括感情的表达方式、生活与生存方式的选择等——“萝卜青菜,各有所爱”——求同存异,这一使用频率非常之高的外交辞令放在这里是如此地恰如其分。当一个社会共同体提倡某一共同道德价值观念时,也必然要考虑到个体价值观念的差异性。尊重道德价值观念的差异性和多样性,也就意味着尊重每一个人在性观念、性行为、性道德方面的自主选择权利。法律没有必要去为那些思想观念比较开放的人呐喊,为那些遵循传统的人设置障碍;也没有必要为那些遵循传统的人呐喊,对那些思想观念比较开放的人实施惩戒。法律应当去尊重那些建立在平等和相互尊重前提下的包含性行为的男女同居关系,不要过多地涉及别人的私生活领域,不要对他人的私生活进行有形地或者无形地不合适的干预。特别是公权力,在这一领域通过法律手段有所作为的同时,更多的应当是不作为或者是消极作为——保护私人生活领域本身也就是对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最重要保护。
法律需要将不同类型的男女之间包含性行为的同居关系进行区分,针对不同形式的同居关系确定不同的法律处理规则:这些法律处理规则既要保护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也就是保护人类社会的细胞),又要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弘扬社会正义,还要考虑到未婚成年男女之间正常的性生活需求。有鉴于此,笔者建议有关法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定:
第一、正确处理成年男女之间包含性行为的同居关系的法律,应当包含平等、自愿、合法等基本要义,(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明确规定合法同居与非法同居的法律界限。只有以平等、自愿、合法为基础的成年男女之间包含性行为的同居关系才能够得到来自法律的保护,并排除来自第三方乃*公权力的侵害。
第二、明确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无论他人婚否)属于非法,并规定具体的制裁措施和对受害方的赔偿措施(并不一定要到离婚并分割财产时再进行处罚,也可以依据夫妻双方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要求过错方对受害方进行赔偿,赔偿措施的执行时间由受害方自愿选择婚姻关系存续期限内或离婚时执行)。比如,(1)夫妻双方约定了财产分割事项的,离婚时先按照双方约定的具体内容进行财产分割,然后由有过错一方向受害方进行赔偿,拒不赔偿者,受害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2)夫妻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分割事项的,先按照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原则进行财产分割,然后由有过错一方向受害方进行赔偿,拒不赔偿者,受害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3)赔偿措施中可以要求有过错一方更多地承担抚养小孩或者赡养老人的义务。(4)如果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分别归各自所有的,出现过错方需要向受害方进行赔偿的情形时,由有过错方将赔偿部分划入受害方帐户或交由受害方处置。拒不赔偿者,受害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为了防止来自公权力的不正当侵犯,法律不仅应当明确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属于非法,也应当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
第三、非以平等、自愿原则为基础的同居关系属于非法,并规定明确的制裁措施。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刑事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科以刑事处罚。
第四、明确规定严禁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并规定具体的制裁措施(现行法律已有相关规定)。
第五、明确规定严禁明知未成年人在场的情况下,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并规定具体的制裁措施。
第六、明确规定严禁以非法传播性病或有其他非法目的,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并规定具体的制裁措施(现行法律已有相关规定)。
第七、明确规定严禁在诸如马路、(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公园、海滩、教室、办公室、地铁站、体育场等他人可以窥视的公共场所发生性行为,并规定具体的制裁措施。
第八、明确规定严禁利用监控监测设施窥视他人在卧室、宾馆房间等隐私地点发生性行为,并规定具体的制裁措施。
第九、明确规定已婚男女之间包含多方性行为的混杂同居关系适用平等、自愿、合法原则。夫妻之间的性忠实义务应当严格地局限于夫妻之间,法定婚姻登记手续应当具有严格地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夫妻之外的其他任何人都应当对夫妻之间的法律关系给予承认和尊重。任何具有强迫性质的混杂同居行为均属违法(配偶之任何一方也不得强迫另一方接受混杂同居行为),并规定具体的制裁措施。为了防止来自公权力的不正当侵犯,法律在规范混杂同居关系时也应当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
第十、明确规定对于男女双方均已成年且未婚同居者,任何一方在双方自愿同居期间内不得与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异性保持包含性行为的同居关系;在某一法定期限内,不得与两名或多名异性保持包含性行为的同居关系;并规定具体的制裁措施。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均没有对未婚一方明知另一方已经结婚而执意与其同居并发生性关系,甚*破坏其和谐家庭关系的行为,以及未知另一方已经结婚而与其同居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或者明知自己已经结婚却和未婚的另一方同居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进行规范,也没有明确此类行为中当事人的法律权利或者法律义务。为了防止来自公权力的不正当侵犯,法律不仅应当明确规定上述内容,也应当严格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
总之,法律规范男女之间的同居关系,不是为了鼓励男女之间的同居行为,更不是为了压制男女之间正常的同居生活。面对目前“非法同居”这一法律概念带来的各种问题,法律法规乃*司法解释应当正确地界定法律概念,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也要正确地使用法律概念。当某一法律概念的界定或使用存在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时候,首先需要深入地进行思考和探索,(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而不是匆忙地否定这一法律概念本身。犹如一个人脑部生病,对病人而言,需要做的事情就是去看医生;对医生而言,需要做的不是砍掉这个人的脑袋,而是要进行具体研究,确诊他究竟犯了什么病,然后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地进行治疗。法律应当以一个理性人的正常性需求为标准,以构建和谐的男女同居关系为出发点,明确而具体地规定男女同居关系的各个方面,营造良好的男女同居关系氛围,为和谐的婚姻家庭和同居关系提供正确的导向和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