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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


【案情介绍】  

*某有两儿一女,1998年*某妻子去世。几年后,*某的子女均已成家立业,其中大儿子一直与父亲同住,并尽心赡养父亲,小儿子在外打工,只有过年过节的时候回家看望父亲。而*某的女儿20岁嫁到外地,几年一直没有回来过。(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2011年,*某去世,不久后*某名下的房屋拆迁,分到拆迁款15万元,且全部被大儿子领走。小儿子得知后,要求哥哥将拆迁款拿出来平均分割。但大儿子认为:自己一直与父亲同住,尽心赡养父亲,应当多分遗产,而弟弟妹妹对父亲没尽赡养义务,不能分到遗产。*某小儿子遂将哥哥起诉*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某的女儿表示放弃继承权。

【律师说法】

*某**的拆迁款应为合法遗产,他的子女有获得遗产的权利,但女儿已表示放弃继承权。所以遗产应由大儿子与小儿子分割,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某的大儿子与*某共同生活,且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可以适当多分得遗产。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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