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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出台司法文件保障老年人权益 继承人尽主要赡养义务可多分遗产


老人起诉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的,法院必须受理。涉及房屋产权归属的案件中,明确保障老年人的居住权。(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昨天,苏州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近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的有关情况。据悉,法院专门制定关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这在全省法院系统尚属**。


据了解,全市法院近年来每年审理涉老纠纷案件达万件以上,主要类型集中在赡养、继承析产纠纷。2014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审结涉及赡养、继承析产案件2011件。针对赡养纠纷在涉老纠纷中占比较大的实际,苏州中院还现场发布了四起赡养和继承析产纠纷典型案例,内容涉及遗嘱继承、遗产分割、机构养老、遗赠抚养、孙辈赡养等方面。


苏州中院民四庭庭长包刚表示,对老年当事人的人文关怀应体现在法院工作的每一个细节之中。法院审判案件以“依法”为原则的同时,对待老年当事人,更应善于运用“柔性改变”的方式去化解纠纷。□商报记者邹强


典型案例


继母按遗嘱继承房屋继子女不得无理阻挠


殷女士现年82岁,1982年她与*某登记结婚。殷女士未生育过子女,*某与前妻生育三个女儿,即*甲、*乙、唐某。*某的父母均早于*某过世。家中一套购买于2000年房屋,登记在*某名下。2013年*某辞世后,殷女士和继女对房屋继承分割等事项产生争议,因协商不成,殷女士告到法院。


庭审中,殷女士提供由*某书写的《有关房产继承事宜》两份,都写明:本人如先于妻子殷某过“世,则房屋全归妻子殷某继承,其他人无权干涉”的内容,落款时间均显示为2007年。*乙、唐某认为,前述两份材料落款日期未明确具体日、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格式要件,应为无效。法院认为,虽然两份《有关房产继承事宜》仅写明2007年,未明确月、日,但确为*某自书形成,意思表示真实、清楚,且不存在内容截然不同的其他遗嘱。所以应当认定两份《有关房产继承事宜》有效,法院判决认定诉争房屋为殷女士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属*某的份额全部由殷女士继承。


法官点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的财产。”


虽然殷女士和继女未形成抚养关系,但殷女士有权基于*某配偶身份继承诉争房屋,继女无权剥夺继母按遗嘱继承房屋的权利。虽*某自书遗嘱仅注明年份,未注明月、日,但现有证据表明*某生前两次订立由殷女士继承诉争房屋、且内容一致的遗嘱,可以证明遗嘱是*某真实意思表示,应确认其效力。


继承人尽主要赡养义务


分遗产时可以多分


李某、丁某是夫妻关系,婚后共生育三个子女,分别为长女李甲、长子李乙、次子李丙。李某于1985年去世。2002年3月,丁某搬*次子李丙家生活,*2007年9月去世,其生前于2012年5月得拆迁安置房屋一套及拆迁补偿费用60余万元。后来李甲、李乙与李丙就分割丁某遗产一事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李甲、李乙遂诉*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定丁某遗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丁某生前未订立遗嘱,故诉争房屋(价值约120万元)及60余万元补偿费用应作为丁某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因丁某自2002年起搬与李丙共同生活,并由李丙照顾,李丙对其尽了较多赡养义务,有权要求多分遗产。考虑到遗产的价值形态和房屋实际使用情况,法院最终判决拆迁安置房由李丙继承,(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补偿费用等60余万元由李甲、李乙继承。


法官点评: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并且,根据**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抚养义务。本案中,丁某去世时,未留有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予以分配,即李甲、李乙、李丙均为丁某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因丁某自2002年*去世前一直与李丙共同居住,其生活起居主要由李丙照顾,且有邻里及亲戚多人证明,应依法认定李丙对丁某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对丁某的遗产可以多分。


老年人选社会机构养老赡养费用子女分担


唐某、陈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共生育四个子女,分别为长女陈甲、长子陈乙、次子陈丙、次女陈丁。1989年9月陈某与陈丙经法院调解,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书所涉房产为陈丙所有,与唐某、陈某共同生活,陈丙有为唐某、陈某提供居住场所的义务。2008年陈某病逝。2010年因陈丙房屋进行拆迁,而过渡房被改造成善老**,致使唐某失去继续居住原房屋的权利,现唐某自愿居住在善老***今。现唐某起诉要求赡养人承担善老**房租费用。


法院认为,赡养唐某是四子女应尽的义务,而居住在善老**也是唐某的心愿,任何子女不得强迫老人必须按自己的要求选择居住场所。故承担善老**房租费的实质是解决唐某的住房问题,属于四子女应尽的赡养义务范围。善老**收取费用的名称并不影响唐某行使选择在善老**居住的权利。考虑到陈丙有为唐某提供居住场所的义务,且本案纠纷亦因陈丙的房屋拆迁致使唐某失去继续居住原房屋的权利引起,故陈丙应适当多承担唐某的赡养费用,剩余费用由另外三子女平均分摊。


法官点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本案中,陈甲、陈乙、陈丙、陈丁系唐某的儿女,唐某自主选择在善老**养老,居住在善老**是唐某的心愿,子女不得强迫老人必须按照自己的要求去选择居住的场所,且善老**提供的住房较之前居住的过渡房条件有较大程度的改善,(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生活设施齐全,该**的收取费用标准因有政策性照顾因素而较低,该居住场所的条件有利于老年人安度晚年。故支付善老**房租费,属于子女应尽的赡养义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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