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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可不均等分配遗产


依照《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同时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案例1原告陈军主张其对母亲承担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并与母亲共同生活,且保姆的证言、母亲生前的书面意见均证实了上述事实,因此法院依法对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适当予以多分。而案例2中李老太的三儿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法院判决时也进行了多分和少分的考虑。


在法定继承中,在各继承人间是否适用均分原则,要看是否符合多分或者少分的法定条件,分别如下: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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