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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获遗赠房产 侄儿将姑妈们诉上法院


南丹县的林老汉生前立下遗嘱,将房产赠与孙子林昊。林老汉去世后,8岁的林昊持祖父留下的遗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遗嘱继承房产。不久前,南丹县人民法院对这起遗赠纠纷作出了判决。

老汉立下遗嘱

林老汉共育有6个子女,即与前妻生的女儿林玥、林姚、林兰、林梅,与妻子蓝芬生的女儿林慧和儿子林天寒。林天寒一家居住在南丹县,5个女儿则分散在区内外各地工作生活。  2011年5月5日,林老汉立下一份《生前遗赠遗嘱》,(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将自己与老伴蓝芬共有的位于南丹县城关镇的一栋住房(建筑面积436.98平方米)以及位于南宁市青秀区的两套小套间赠与孙子林昊。遗嘱上注明“以上遗赠我俩去世后生效,特此遗嘱”,林老汉以及两名证人在该遗嘱上签字、捺印。  2013年,林老汉夫妇将《生前遗赠遗嘱》中位于南宁市青秀区的房产变卖处理。

遗产引出风波

2015年10月6日,林老汉去世。同年11月18日,因对父亲的遗产分配问题未能协商一致,林玥、林姚、林兰、林梅将继母蓝芬及弟弟林天寒诉*南丹县法院,称父亲林老汉生前已经将其全部不动产赠与林昊,故仅要求分割林老汉**的存款以及死亡抚恤金等。后经南丹县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林昊若想获得林老汉的遗赠房产,须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而按照房产管理部门的规定,赠与的不动产所涉及的法定继承人必须作出放弃声明,否则须经过司法程序确认所赠与不动产的所有人,方能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林老汉的女儿们即林昊的5个姑妈未配合作出放弃该房产的声明。2016年5月3日,无法顺利获得遗赠房产的林昊将他的5个姑妈诉*南丹县法院,并将祖母蓝芬列为第三人,请求法院判决位于南丹县城关镇属于祖父林老汉份额的房产归其所有。  经法院合法传唤,林老汉的5个女儿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诉求获得支持


法庭上,蓝芬表示,丈夫林老汉立遗赠遗嘱时,她也同意将共有房屋赠与孙子林昊,但因未考虑清楚赠与行为的生效时间,故未在该遗嘱上签字、捺印。她认可林昊享有诉争房产中属于林老汉的份额部分,并表示愿意将诉争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与林昊。  经审理,南丹县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林老汉生前就其不动产办理了《生前遗赠遗嘱》,表示在死后将与妻子蓝芬共有的位于南丹县城关镇的一栋房屋遗赠给孙子林昊,该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蓝芬虽然没有在该遗嘱上签字,但她本人对立遗嘱人林老汉处分他的财产份额的行为效力表示认可,且林昊亦表示接受遗赠,故林昊可根据该《生前遗赠遗嘱》取得林老汉在该房屋中享有的产权份额。林老汉的其他财产,其继承人已经按照法定继承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处理完毕,故对林昊要求将诉争房屋中属于林老汉的房产份额判决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指出,在诉讼过程中,蓝芬表示愿意将诉争房屋中属于她的份额部分赠与林昊,系其行使自行处分财产权利的表现。但因其赠与行为并不属于该案遗赠纠纷的审理范畴,故法院对此不予审理、裁判,可由权利人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不久前,南丹县法院依法判决涉案房产中属于林老汉的份额部分归林昊所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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