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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司法解释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

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形确定量刑起点: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五千元或者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累计数额三千元,可在拘役三个月*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十次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在三年*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可根据犯罪数额、次数、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次犯罪,可以增加三个月*六个月刑期。

(2)情节一般的,每增加一万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情节严重的,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业的,可增加其准刑10%-30%。



首席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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