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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看盗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界定


2014年5月,宋某与李某联系收购黄杨木树,李某寻找并拍摄了部分黄杨木树的照片提供给宋某,宋某看中其中被害人孔某家的黄杨木树,且与被告人李某商定以人民币12000元购买该树。(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李某遂准备盗窃该树,宋某明知李某盗窃仍同意收购,二人约定5月19日晚上进行交易,宋某于19日晚驾车赶*约定地点等候,后李某纠集他人使用铁锹等工具从被害人家附近挖出黄杨木树,于次日凌晨运*约定地点交给宋某。

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就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产生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宋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代购、代销或以其它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构成此罪以知道或应知是犯罪所得为要件,但只要知道或应知为犯罪所得即可,而无须知道具体是何种犯罪所得。本案中,宋某明知该黄杨木树主人不愿意卖,李某通知其晚上在路边交易,(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其明知或应知该树是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宋某与李某形成盗窃共犯,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与盗窃犯罪分子事前通谋,事后对赃物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以盗窃共犯论处”,以及**人民检察院《关于事先与犯罪分子通谋,事后对赃物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的解释:与盗窃、诈骗、抢劫、抢夺、贪污、敲诈勒索等其他犯罪分子事前通谋,事后对犯罪分子所得赃物予以窝藏、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按犯罪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宋某明知树的主人不愿意卖这棵树,却与李某商量购买树的价格,(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约定交易时间及地点,且在事后又有收购赃物的行为,根据上述两项司法解释,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共犯。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本案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盗窃的界定,关键是看二人在有无事前共谋关于事前共谋,首先,共同犯罪人要有犯意通谋,必须要求共同犯罪人就共同犯罪进行主观沟通和思想联系,通过意思联络,共同犯罪人认识到不只是自己一个人在单独实施犯罪行为,而是与他人一起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关于窝藏、包庇罪中“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如何理解的请示答复》明确指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所谓“事前通谋”,是指窝藏、包庇犯与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动之前,就谋划或合谋,答应犯罪分子作案后给以窝藏或者包庇的,这和刑法总则规定共犯的主客观条件是一致的。如果只是知道作案人员要去实施犯罪,事后予以窝藏、包庇或者事先知道作案人员要去实施犯罪,未去报案,犯罪发生后又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都不应以共同犯罪论处,而单独构成窝藏、包庇罪。本案中,李某也称,宋某知道树的主人不同意卖树,仍让其想办法,如不是宋某催着要这棵树,其也不会去偷;即使偷得此树,如果没有宋某事先答应收购此树,其偷了树也无法出售,也不会去偷(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其偷得树后,如没有当晚宋某在路边帮着运走,其也没有办法将树运走,综上,本案中宋某与李某关于盗窃黄杨木树的分工是明确的,李某负责去偷树运*指定的路边,宋某负责事后收购树木,二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且形成事前共谋,应认定为盗窃罪的共犯。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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