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定时工作制就没有加班费?
案例:周先生是通过猎头公司推荐,进入某知名外企担任软件工程师的。起初,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怀着对大型外企的信任,他草草翻过长长的纸页,目光也匆匆瞥过第二条A款的如下内容:“公司对该职位(软件工程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和综合计算时间工作制的员工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不包括午餐时间),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受此限。”然而在工作了一段时间后,(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周先生发现和他一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有六成人经常加班,两成人每天都要加班,平均工作时间在10-12个小时之间,有时连法定休假日都还得加班。当周先生在离职前向公司请求支付加班工资时,公司一方却说其岗位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并且已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因此没有加班费。周先生不明白,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就没有加班之说了吗?
问题: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说到这,很多读者不禁要问,是否企业可以利用不定时工作制来规避支付加班工资?
破题: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就目前,在操作实践中,法定节假日属于劳动者法定的休息时间,而且该休息日属于有薪日,(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应当认定为加班,并且按照标准工时制度计算加班工资,其余时间都不算作加班。但是,不定时工作制并非可随意使用。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经劳动部门审批,否则无效。同时,不定时工时制只能在一些规定的岗位中适用,并不能无限扩大到任何岗位和工种。
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4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