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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标准工时制要与劳动者协商吗?


改变标准工时制要与劳动者协商吗?

有些用人单位针对某些工作岗位获得不定时工时制的审批后,没有变更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有些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某些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但是在劳动合同中做相应的变更。这时,对某个具体的员工,他能否以劳动合同没有变更为由主张不定时工时制对自己不适用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而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关于用人单位告知义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就该岗位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的情况对劳动者进行告知,并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有可能被视为欺诈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如果劳动关系成立在前,并且已经约定为标准工时制或约定不明确,而后劳动行政部门许可该岗位为不定时工作制,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改变标准工时制为不定时工作制,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仍然要与劳动者协商,并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只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笔者赞同上述观点,另外,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即使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中约定了某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但是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时标准工时制或其他工时制的,(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仍然应当按照原来的约定履行劳动合同。

但是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很多案例中,只要是用人单位取得行政许可的,法院都认定该许可已经变更了劳动合同,按照不定时工作制的规定履行。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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