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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中,仲裁员在何种情况下应该回避?


劳动仲裁中,仲裁员在何种情况下应该回避?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5条和36条及《辽宁省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范》第44条规定: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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