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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中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的关系


劳动仲裁中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的关系

证据学上,对于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均有严格的界定。分清这两种责任,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如何承担,就迎刃而解了。

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是独立的并列关系。所谓证明,就是运用可靠的材料来表示或者断定人和事物的真实性。证明责任,就是证明主体运用现今收集的证据,对案件的事实和性质加以判断并作出结论的责任。而举证,则是提供证据。(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举证责任有两个方面的含义: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前者是,是指就自己的主张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后者,是指当自己主张的事实最终得不到证明时,承担不利于诉讼结果的责任。实践证明: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由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由此可见:证明责任强调的是,证明活动过程和结果要求。具体说,就是要求负有证明责任的主体,对现有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并经过逻辑推理,**认定事实是否真实而作出结论。举证责任则是强调提供证据的本身行为,所提供的证据不一定真实。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和劳动争议仲裁员的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又如何划分呢?《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申诉人在提出申诉时,在‘申诉书’中应当注明: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则要求被诉人应当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这足以说明,劳动争议案件中双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而不负有证明责任。从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来看,无论是申诉人还是被诉人,对自己的仲裁请求或者对请求的反驳成立,(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各自的举证都应当真实,提供的证据都应当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原则。劳动争议当事人提出证据,能否支持自己的请求或者反驳,都只能是站在自己的利益上。**,还得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审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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