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黑龙江律师网

失掉业务提成错过仲裁时效


失掉业务提成错过仲裁时效

南岸区法院刚刚判决生效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中,一名销售员两个年度的业务提成产生了两个不同的判决结果:头年的提成因未及时追讨,被认定超过仲裁时效。次年的提成因用人单位举证不能,判该单位支付这笔提成。

该院民三庭庭长曹庭中称,张先生于2002年3月应聘到南岸区一家建材企业担任销售员,双方在合同上约定,货款到位后,公司按6.5%进行销售提成。(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2004年2月张离职时,还有近5万多元提成没到手。去年2月,张申请劳动仲裁未果,遂起诉到法院。法庭上,该企业认为该案超过了诉讼时效,自己不应支付提成费用。

合议庭认为,对于2003年以前的提成,张没有证据证明对方承诺支付的具体时间,法院认定双方终止劳动关系之日即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时。所以,张的申请超过了仲裁申请时效。

但对于张先生在2004年的提成,合议庭却认为,张因为离职,不能掌握货款是否到账。是否收到货款的举证责任在企业。由于企业没有举出这方面的证据,而从2004年2月*今近3年,法院有合理理由相信企业已经收到货款。为此,推定企业已收到货款。当张在要求支付提成而遭到拒绝时,才视为劳动争议的发生之时。该院**认定2004年的提成没有超过时间,并判决张获得3.4万余元提成。





首席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律师执业证书编号:
12306200410613422
电话:0459-8982183
手机:13304590183
微信:13304590183
邮箱:13304590183@163.com
网址:www.13304590183.com
本技术支持:黑龙江泰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黑ICP备19001836号-2
律师服务电话:13796995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