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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山律师讲恶意欠薪罪6


可行性编辑

有人担心增设“恶意欠薪罪”是否可行,将恶意欠薪纳入犯罪体系会带来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问题和困难,很难实际进行操作。但笔者认为,增设“恶意欠薪罪”具有境外成功的立法借鉴,还有我国现有的法制条件和司法实践经验,完全具有可行性。

设立“恶意欠薪罪”有成功先例可循

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纷纷立法惩治拖欠工资的行为,为中国增设“恶意欠薪罪”提供了借鉴。韩国《劳动标准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支付工资的,判处3年以下监禁或处于2000万韩元以下罚款;中国台[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湾地区“雇佣条例”规定,雇主必须在确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工资期届满后7天内支付,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判罚款35万元及监禁3年。

具备增设“恶意欠薪罪”法制条件

目前中国处理欠薪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劳动部关于实施**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等,它们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了劳动关系。行政部门、法院等单位对欠薪行为也采取了一定惩罚措施,对于欠薪行为的遏制起了一定作用,为增设“恶意欠薪罪”提供了良好的法制条件。但始终对恶意欠薪都缺乏相应惩治力度,如果增设了“恶意欠薪罪”,将使刑事司法与民法、行政法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形成一条严密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就能有效遏制欠薪行为。

具备增设“恶意欠薪罪”司法实践经验

有学者提出,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属于“恶意”难以认定。其实,我国《刑法》对什么是“恶意”是有具体解释的。《刑法》第196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这里的“恶意”有两层意识: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经催收后仍不归还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的认定,为如何理解“恶意”积累了丰富的司法经验,为将来实施“恶意欠薪罪”提供了借鉴。

立法设想编辑

单独设罪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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