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效力如何?
A1: 新旧法有冲突再正常不过,只要有可行的解釋规范就OK啊,你是没见过德法奥乃*日台这些历史比较悠久的大陆法法域中不同部门法之间冲突的条文有多少。对于中国这样以继受为主的法制后发国家,十二年间无论是立法技术还是学理认知上都有很大发展,更不用说对旧法施行过程中产生问题的反思。我们不像台湾、日本有公开立法意旨的制度或是惯例,(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绝大部分学术文章中阐述的所谓“立法初衷”都是由果推因的YY。抛开过往实践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因为没有实证,不好下结论),担保合同效力问题跟物权变动模式一样是一个比较偏policy的问题,某种学说在legislators中占据主流很可能就会成为立法。
Q2: 法院如何认定?
A2: Quick Answer——“适用物权法的规定”,原因参见《物权法》第178条:
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于个案当中如何认定,请参见《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及《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关于合同无效情形的规定。如果不清楚如何判断一项强制性规定是否为效力性规范,请参见*利民:《论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7期。
这两个讲的是一样的呀。因为担(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保合同担保的是债权债务合同。
《物权法》只是讲的更细一点。都是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不是必然无效的。
《物权法》规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后面有排除条款“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法》在法律地位上属于法律。在《担保法》中“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这就意味着需要以《担保法》为准。很多人说《物权法》是新法,应适用新法,但正是《物权法》中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决定了可以适用《担保法》。
那么,是不是只要在担保合同中(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约定就可以使担保合同有效了呢?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我们要明白“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为什么会有“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这种表述。这种表述存在的原因有以下两种:
1、国际社会普遍实行的用于涉外经济、贸易、金融等国际经济活动中的部分活动不能完全一句“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概括,特别是涉及银行承兑环节,如果一概认定担保合同无效,将给银行操作造成相当大的麻烦。
2、“独立担保”责任,担保合同独立于“主合同”。比如“合同因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一方的赔偿责任”的担保,即担保人只有在主合同被认定无效时才会被要求承担担保责任。该种担保协议有效的前提是在担保合同中明确说明担保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效力。
以上为个人见解,欢迎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