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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诉讼的程序原理5


(二)单独起诉连带保证人之判决效力

单独起诉连带保证人,同样可能出现两种结果:法院认定主债务存在而判决支持债权人请求,或者认定主债务关系不存在而判决驳回债权人请求。[18]

债权人胜诉时,经执行保证人财产未获清偿,同样不能直接申请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也不能变更、追加债务人为被执行人。因此,债权人可能还会针对债务人另行提起后诉,以取得新的判决作为执行根据。与前述法理相同,债务人非前诉当事人、也未受前诉程序保障,因此在后诉中仍可对共通(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事实的认定展开争议。此时,前诉判决对后诉的影响,也仅限于证明效力层次的预决效力拘束。连带保证人清偿后向债务人追偿的,债务人同样可以行使此类抗辩对抗之。

债权人败诉时,也可能对债务人另行起诉主张权利。此时,前诉判决的存在并不能遮断债权人针对债务人提起的后诉,但前诉判决依然可能对后诉的审理产生影响。因前诉判断的影响并非既判力拘束,所以不在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范围,其作用的发挥仍然有赖于后诉当事人(债务人)的援引。债务人在后诉中援引的,本文认为法院同样应当排除债权人对共通事实认定再行争议的机会。不过,“债权人对连带保证人败诉后又起诉债务人”的情形与“债权人对债务人败诉后又起诉保证人”的情形又有所不同。从实体上看,保证关系是从法律关系,但在实际诉讼中,保证合同诉讼要处理比主合同诉讼更为庞杂的内容,两者的主要事实和争点构成并不相同;况且,保证有时并非全额担保,保证债务诉讼提供的程序保障可能并不足以匹配主债务诉讼的需求(审级利益、审判组织等)(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以有限程序保障剥夺超出此范围的实体利益似有不妥。但反过来,如果不进行限制,又可能变相鼓励债权人先起诉连带保证人进行试探。况且,债权人既然选择以保证人为诉讼相对人,也可认为其对保证债务认定基础之一的主合同事实做好了争议准备,因此本文认为后诉中原则上仍应受到限制。这种拘束影响仍可界定为是预决效力。[19]债务人未援引前诉判决,则后诉审理不受前诉判断的拘束。债务人经后诉程序保障而败诉的,仍应判决主债务成立。债务人直接受后诉判决既判力拘束,同样不能以前诉判决存在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或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三)第三人参加之判决效力

未成为诉讼当事人的第三方纠纷主体,在诉讼中还可能申请或被通知作为诉讼第三人而介入到诉讼中。法院最终可能判令该第三人承担责任,也可能不判令其承担责任。前者产生既判力拘束应无疑问;后者,前诉的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还可能发生后诉,前诉判决依然可能对后诉产生影响。(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债权人单独起诉债务人时,保证人为防止诈害发生或防止不利认定的形成,可能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加入到诉讼中来——这在实务无法准确界分既判力和判决其他效力的大背景下可能尤显必要。经程序保障形成的判决,无论认定主债务是否存在,都将对三方主体产生拘束影响。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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