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龙江律师网婚姻法律师团队律师婚姻案件经典案例之--限制行为能力人如何离婚?
案情概要,
这个案件的案情稍稍有特别之处的就是本案的被告,本案的被告是女方,这个被告的智商能和正常人不一样,她不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她的智商呢,属于二级智力残疾,他是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咱们国家婚姻法规定就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民事诉讼当中呢,不能够独立做诉讼主体,不能够独立的作为当事人,他还应当有一个诉讼代表人,也就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按照正理呢,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她的丈夫。但是本案她的丈夫成为了他的原告,也就是他的对立方,不可能给他代理案件的。他本人呢,又没有父母,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的规定,当然现在叫民法总则了。成年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呢,法定代理人首先是配偶,配偶不在的,就是父母和成年的子女。这些都没有的,那自然就是他的兄弟姐妹了。所以这个案件呢,他的法定代理人就是她的哥哥,他的哥哥又委托了我作为他的诉讼代理人。于是就有了这个案件。
下面是我的部分法律观点概要,
一、答辩人被告张某某同意离婚。
答辩人本是残疾人,是智残二级。
本来被告张某某是残疾,能找一个人好好过日子就很不错了。答辩人原来的本意是不愿意离婚的,希望能有机会好好过。
可是原告根本就没有共同生活的愿望,它们99年4月登记,登记后男方也一直在外面惹是生非,基本上没有在家稳定居住。之后不久,答辩人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补偿的钱花光后,原告就把女方遗弃在家,离家出走了。女方这些年也一直等待男方能回心转意,现在男方根本就不打算回来生活,实际上已无和好可能,根本就无法回到一起。考虑到这些年的努力均无效果,维持这段婚姻没有实际意义,所以答辩人同意……
二、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男方对女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和一次性物质帮助1万元。
女方本身有残疾不说,在女方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原告却离开家庭,不回家居住。女方这些年期间自己根本没有经济来源,全靠两个哥哥接济、资助。
原告明知到女方没有收入,没有经济来源,需要人照顾,还在买断的钱花光之后离开了家庭,这不是分居,而是一种对女方的遗弃行为。这种遗弃的行为无论是否构成犯罪,都不影响在《婚姻法》上过错行为的定性。
女方在被解除合同后遭到遗弃,这对女方来讲是非常痛苦的,所以女方要求法院依法判决男方对女方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
另外,由于女方被解除合同的补偿被花光了,多年来靠两位哥哥资助接济,答辩人对哥哥负有债务。当然其哥哥要不要求偿是另一回事,被告也没有举证,可是,在法律上该债务确实是合法存在,这是另外一回事,所以,答辩人要求一次性物质帮助1万……
三、双方有房屋一处,并且该房产里面有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部分比例,且房屋主要是女方家出资购买的。
答辩人代理人到建设大厦查档,档案交款记录显示是女方单位的分房,并且里面有工龄折旧的部分是女方婚前个人财产。记录显示房屋是50.3平米,每平米折旧20元,一次性交款是23408元,工龄折旧1006元,按比例占4.2%。请法院确认该婚前个人的部分。
另外一个,在购买房屋时候,主要是女方家属出的钱,接近2万,男方仅仅出了5000元。因为结婚后不久女方就遭到遗弃了,所以请法院考虑到结婚的时间较短和对房屋……
四、答辩人要求法院把房屋判给女方所有,并判决不分给男方。
理由如下:
1、女方有残疾,是智残二级。现在条件很差。
2、男方有过错,遗弃残疾人,依法应不分;
3、房产里有女方的婚前个人的部分,其工龄折扣是女方婚前的工龄,女方假如若丧失盖房屋在此购买房产的话,是不能够再次享受工龄折扣了;
4、房屋是女方单位的福利分房,一些补助是女方单位的补助;
5、房产的贡献方面。
因为结婚时间较短,女方即遭到遗弃。双方事实上已经分开,请法官依法应当考虑对房产的贡献,该房屋购买时候,女方家庭出近两万,男方仅仅出了……
案件结果与法律评析,
这个案件呢,我们同意了离婚,法院呢,于是就判决离婚,并且判决这个房产归女方所有。女方呢?早给男方一定的折价款。但是由于女方工资收入较少,所以南方呢,也执行起来也非常困难。在此需要提醒各位网友的就是,所有的案件,无论是调解还是判决,大家呢,一定要注意能不能够执行。首先考虑执行的风险,然后再考虑案件的结果。这个就是法律人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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