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证合同诉讼的程序原理
【中文摘要】保证合同纠纷是一种既常见又特殊的复杂多数人纠纷,在程序和实体上均具有典型意义。诉讼解决此类纠纷的方式并不**,不同方式面临的程序问题亦属多样。《民诉法解释》等规范对起诉方式所作的限制,并非先诉抗辩权存在及行使的当然效果,而是我国为扩大诉讼解决纠纷效能而作的特别设置。共同诉讼之外,第三人、证人同样利于此类纠纷(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的统一解决。不同的主张方式对应不同的判决效力和诉讼目的。这些反映了我国在自由与效率、处分与干预等价值冲突与平衡上的独特政策立场。
【中文关键字】保证合同;共同诉讼;预决效力;先诉抗辩权;追偿
【全文】
一、引言
保证合同纠纷既常见又特殊。一方面,保证现象因契合经济活动规律而广泛存在,频繁发生,相关纠纷也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而爆发。另一方面,此类纠纷(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结构特殊,其中包含了三方法律主体、两个法律关系和一个共同事实,在自由与效率,诉讼的灵活性与统一性上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后者挑战着常规的学理,而前者又加剧了统一的危机。
为此,**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66条专作规定。[1]不过,该条仅对起诉方式进行了规范,对起诉之后的程序内容未有涉及。实际上,这些阶段同样可能存在大(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量问题。例如:一并起诉时,程序应按怎样的规则进行?单独起诉时,未被起诉的一方能否或者应否以其他身份介入诉讼?不同起诉方式取得的判决各有怎样的效力?对潜在的后诉又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出现矛盾裁判时,相关主体能否借执行异议或审判监督程序获得救济?追偿权的内容如何安置及实现?等等。此外,即使对《民诉法解释》规定确立的起诉方式也值得进一步追问:规范对起诉方式所作的限制是否合理,理由何在?先诉抗辩权的存在及行使,究竟会对程序产生怎样的影响?这些问题前后关联、彼此影响,贯穿了从起诉开始的程序全过程,交织了实体法与程序法上的诸多基础理论争议。
图1 保证合同诉讼中的问题群
(图略)
本文以保证合同纠纷的诉讼现象为研究对象,借助规范、实务与学理的互动讨论为以上的问题群提供系统论证与解答。此外,多数人关系与多数人程序乃民事法研究(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中永恒的热点与难点。保证的纠纷结构恰恰呈现了从双方关系、简单多方关系向复杂多方关系的过渡,对其研究不仅可解决该类纠纷的具体问题,还可为其他复杂多方关系(特别是主从法律关系)的程序解决提供借鉴与参照。
当然,在《民诉法解释》(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之外尚有关于保证合同诉讼起诉方式的其他规定。以下将先对这些规定进行归纳、梳理。之后,本文将从起诉开始,按照程序展开的一般逻辑(图1)对其中的主要问题进行检讨与回应。
二、起诉:自由与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