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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律师网民商律师团队担保合同纠纷经典案例之--没有签字担保合同是否成立


黑龙江律师网民商律师团队担保合同经典案例之-没有签字担保合同是否成立?


案情摘要

本案的大致案情是这样,我代理的当事人是一家个体经营的业主,由于经营的需要资金,他想扩大经营,扩大自己的店面,想向一家银行的申请贷款。本案的问题就在于,他不是自己直接申请的,他是通过另外的别人向信用社提出申请,这个人那让他组织了相关的材料,你别说贷款还真下来了,但是贷款下来之后啊,被这个人给侵占和挪用了。我代理的这个当事人呢,还在家里傻傻的等,痴痴的盼。十多年过去了,他以为这个事儿就拉倒了,没想到啊,终于有**等来了法院的传票,一看传票和起诉状的内容呢,原来是十年前他贷款的款项下来了,但是被别人领走了。

本律师于是代理她向法院起诉提出了如下的法律主张,

1、依法判决解除原告本案原告,用自己名下房产为二被告之间的贷款合同做的抵押担保合同或确认该担保合同无效;

2、依法判决二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解除房产抵押登记;

3、判决被告本案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我申请起诉的理由如下,被告第三人于2007年2月份准备向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信用合作社(现在为本案被告原)贷款,当时由原告本案原告,用自己的房产为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信用合作社做抵押担保,并在房产管理部门做了房产抵押登记。并将产权证与他项权利证等留在信用社。

但是事后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信用合作社并没有将贷款放给第三人,而是由内部人员将贷款私自领走,现在其相关人员已经被追求刑事责任。信用社为了追究贷款,将第三人诉*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在庭审过程中,经过司法笔迹鉴定,该房款的取款凭证上领款人签字并非第三人所签署。之后信用社将本案报警之后,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对第三人的起诉。

信用社撤诉后,原告找到信用社要求其协助撤销抵押登记遭到拒绝,无奈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确认抵押担保合同无效或解除。

案件结果就法律分析,

本案的结果,我代理的当事人获得了胜诉,下面我分析一下上述的原因,前面我讲的案例我都说过了,合同纠纷那是谁的义务?谁举证那样按的是民间借贷的这样一个合同关系,那么银行的义务就是向贷款人提供贷款。本案呢,领钱的人根本不是我的当事人,所以呢,是否发放了贷款的举证责任,就在银行,也蛮委屈的,他拿出来当事人领钱的这样一个财务凭证。我的当事人一看这个字不是我们签的,所以呢,我们就申请了笔迹鉴定,**的笔迹鉴定,也支持了我们的想法,我们胜诉呢,就是基于这个基础。

下面我分析一下举证责任的转换,合同纠纷那是谁的衣服?谁举证?但是本案当中的银行的已经拿出了,署有原告名字的原始凭证。银行在这种情况下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剩下的举证责任呢,就转换到了我们这一方,如果我们不申请法院进行笔迹鉴定的话,那么这个案件呢,就根据举证责任的转换,举证责任在我们这一方。如果我还拿不出来新的证据呢,这个案件就必败无疑。。这就是举证责任的转换问题,在这个案件之后,我又代理了很多很多这种情况的案件,那么当事人呢,都是满腹的委屈,他认为我有理,但是还最终败诉,输了这个官司。这就是他不懂案件当中的举证责任的转换问题,以及很多很多的诉讼技巧,所以在这个案件当中呢,我在此奉劝大家呢,不要以为电话当中咨询两句呢,自己就明白了,庭审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它是一个千变万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当中,你稍有不慎就会有理变成没理,有理也输官司就是这么来的,打官司**还是要有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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