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黑龙江律师网

影响民间借贷利率的主要因素


影响民间借贷利率的主要因素

影响民间借贷利率的主要因素决定利率大小的是经济体的实体增长,即社会的平均利润率,利率以社会平均利润率为轴心,随供求关系上下变动,故影响供求关系的所有因素均会成为影响利率的因素。  

第一,国家货币政策是影响民间借贷利率的主要因素。从金融学角度讲,信贷政策比较宽松时,市场资金充裕,民间借贷的需求减弱,民间借贷的利率就会下行;反之,当银根紧缩,金融机构收紧贷款,市场资金吃紧,民间借贷的需求增加,利率就会随之上行。根据人行温州市**支行的监测,2008,我国实行适度从紧货币政策,温州市民间借贷的月平均利率为11.975;2009年实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月平均利率下降*10.84‰。

第二,借贷期限与民间借贷利率存在负相关关系。根法官说法61JJoouurrnnaall ooff LLaaww Application同上注。席月民:“中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载李林主编:《中国法治发展报告》(2012),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186页。数据显示,2011年中小企业通过国有商业银行融资的平均利率为8%左右,通过股份制银行融资,利率超过了10%,而通过民间借贷方式,利率高达35%2011,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了“社会融资总量”这一概念,而信贷总量控制却被悄然搁置,这一转变值得注意。社会融资总量是全面反映金融与经济关系以及金融对实体经济资金支持的总量指标,具体是指一定时期内(每月、每季或每年)实体经济从金融体系获得的全部资金总额。该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据人行温州市**支行于2010年作过的调查,分两个途径监测利率与期限的关系:一是通过(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农信社网点监测一般社会主体之间发生的生产和消费用的民间借贷;二是通过由担保公司、典当行、寄售行、投资(咨询)公司等为中介的隐蔽的借贷市场。两种途径监测的民间借贷利率和借贷期限都有负相关关系。第三,不同借款用途影响民间借贷利率。若借入款项为投资性需求,资金风险大、收益高,民间借贷利率也高;若借入款项投资于生产经营等实体经济,资金风险相对较低,收益相对较低,民间借贷利率也低。第四,借款人还款能力和信用记录影响民间借贷利率。若借款人的经济实力强、历史信用记录好,则借贷资金使用的安全系数高,民间借贷利率较低;若借款人的自身经济实力不强、资金规模小,信用记录不好,则出借人通常会要求较高的利率。第五,区域性经济发达程度影响民间借贷利率。民间借贷的活跃程度与各地经济总量、民营经济发展程度以及区域金融生态发展水平相关。如根据人行温州市**支行的监测,在经济发达的温州市乐清、瑞安等正规金融机构多、产业聚集度高的区域,民间资金雄厚,民间借贷利率相对较低;而在该市西部地区,产业聚集度低,民间资本较弱,民间借贷规模相对较小,利率相对较高。第六,法律法规管制程度对民间借贷利率的影响有限。人行温州市**支行的监测统计,温州民间借贷年**利率在40%左右,一些地方的民间拆借年息甚*超过100%,达到近年来**水平,大大超过有关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规定。

民间借贷利率高企,使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明显上升,因高利贷引发的血案不断出现。由上分析,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利率粗略地呈现出以下概貌表征。第一,民间借贷利率的高发性。与正规金融贷款的高标准、严要求相比,民间借贷手续简便、融资周期短,无担保贷款占相当一部分比例,相应地出借人所担的风险也大,所以民间借贷的利率普遍高于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第二,民间借贷利率的市场性。民间借贷的产生与发展是(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资金供需和分配的结果,民间借贷利率是由民间借贷市场的状况决定的,具有自发性,利率是反映资金市场状况的指向标。第三,民间借贷利率的多样性。民间借贷自发产生,影响利率的因素众多,借贷发生地、借贷主体、借贷期限、借贷风险等各种因素均会导致利率相异。从长期看,随着我国金融改革创新的深化,以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体系将发生变化,直接融资规模及所占比重会逐渐增加。“十二五”期间,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动,直接融资将会得到进一步发展,从调控银行信贷总量到控制社会融资总量已成为一种发展趋势。相应地,民间借贷的特点和影响民间借贷利率的各种因素决定了民间借贷利率应当是疏导型而非管控型,在市场经济普及的国家里尤应如此,这也是我国金融政策改革与发展的方向。应当通过对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修改与完善,消除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保护借贷双方的正当权益,引导民间借贷从“地下”转入“地上”,将这类非正规金融活动尽可能地纳入信用可控的范围,促使其逐步走向契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下一篇:没有了
首席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律师执业证书编号:
12306200410613422
电话:0459-8982183
手机:13304590183
微信:13304590183
邮箱:13304590183@163.com
网址:www.13304590183.com
本技术支持:黑龙江泰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黑ICP备19001836号-2
律师服务电话:13796995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