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工返乡要地引起承包纠纷
事件:陈某和高某均系凤阳县府城镇大通桥村村民,陈某在农村土地一轮承包时,承包耕地7.92亩。1996年陈某外出打工,将土地私自转交给高某耕种,并与高某口头约定:由高某承担全部税费,待陈某回来,什么时候要地,什么时候归还。1998年,陈某还在上海打工,不知道农村土地推行二轮承包,大通桥村委会未通知陈某续签二轮承包合同,也未经陈某同意,就把7.92亩土地发包到高某头上。2006年底,陈某返乡务农,向高某讨要土地,双方未达成协议,陈某申请仲裁。
裁决结果:凤阳县农业合同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裁决,大通桥村委会与高某签订的属于陈某的延包土地,违背了国家法律规定,应予纠正。高某于2007年午季收获结束后,将陈某的7.92亩返还。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承包期内,外出农户回乡要求继续耕作其承包地的,其承包地应予返还。抛荒承包地已由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他人耕作的,外出农户在收回承包地时,应当给予代耕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租金显失公平双方修改合同
事件:2003年8月,肥东县原草庙乡政府与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涉及该乡吴兴村226亩土地,合同约定期[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限30年,费用每亩每年70元。原草庙乡后来撤并到牌坊回族满族乡。2007年8月6日,吴兴村村民许某向县农业合同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终止牌坊回族满族乡政府和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书。
裁决结果:肥东县农业合同承包纠纷仲裁委通过庭外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就原合同中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公司与吴兴村租地合同期由2003年8月1日—2032年7月31日,变更为2003年8月1日—2025年7月31日,租期22年。租金由原来每年每亩70元,提高到平均每年每亩180元(其中2007年8月1日*2013年7月31日为每年每亩150元,2013年8月1日*2019年7月31日为每年每亩180元,2019年8月1日*2025年7月31日为每年每亩210元。)牌坊乡吴兴村委会依据村民委托土地流转申请书,与这家公司签订补充合同。
依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租金过低问题。合同签订时即2002年*2003年该乡农业税任务每亩每年约70元元左右;2005年我省农业税全面取消,国家也加大了对农业的扶持力度,农民种田效益大幅度提高,[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当初约定的每亩每年70元的租金显失公平,明显对农民不公。
村里收税方便耕地随意延包
事件:汪某与其妻承包6.9亩土地,后弃耕外出打工。6.9亩地被本村民组吴某、马某等四村民分种。在土地延包时,凤阳县殷涧镇沙涧村委会未通知汪某续订承包合同,也未征求汪某同意,将其承包地发包给吴某、马某等四村民。汪某想要回承包地未果。
裁决结果:吴某、马某等四村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返还6.9亩承包地。
依据: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发包方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到期一批,续订一批,把土地承包期再[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延长30年”。沙涧村委会在农村土地延包工作中,没有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将承包方案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做法,违背了民主议定原则。
承包证上多地按照清册退还
事件:二轮土地承包期间,灵璧县下楼镇杨山村张树培依法承包了第五村民组土地6.5亩,并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后因种地粗心,*2005年秋,他才发现自己的承包地少了1.3亩。张树培要求追回1.3亩承包地。经村组干部实地丈量,并与原始分地清册对照,张树培实际少地1.2亩,本村村民何安会少0.1亩,本村村民张乐祥多出1.3亩地。
经灵璧县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张乐祥现持有的承包证书,其内容与县农委存档的土地经营权到户清册不一致。
裁决结果:撤销张乐祥现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其本人向杨山村委会申请重新办理补证手续;何安会退还耕种张树培位于杨山村第五村民[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组的1.2亩地;张乐祥退还耕种何安会的位于杨山村第五村民组的1.3亩地。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到户清册)记载的事项应一致”。
原籍已分土地迁居地不再分
事件:1972年,江苏宿迁市罗圩乡塘圩村陈某与其妻子李某带着两个女儿到固镇县杨庙乡张巷村定居,1980年分地时,村里给其分了两个人的地。1982年,其大女儿出嫁到五河县。1984年,李某回原籍生活,陈某带小女儿外出行医。1995年二轮承包时,陈某回张巷村分得承包土地6.19亩。1999年,张巷村部分群众反映陈某在其原籍分有承包地,要求收回其在张巷村承包的土地,双方发生纠纷。
裁决结果:固镇县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根据双方陈述、所举证据和庭前调查,认定陈某在其原籍一直有户口、有承包地,在此基础上作出仲裁:收回陈某在张巷村承包的6.19亩地,交由张巷三组重新发包。[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陈某对此仲裁结果不服,先后向固镇县人民法院、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结果与仲裁结果相同。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本村村民只能依法享有一份集体土地承包权,外地迁入的,如在原籍的土地没有向当地村集体退出承包,在迁入地则不能同时再承包一份集体土地。
别人田里栽树应当拔树还田
事件:亳州市谯城区牛集镇蒋楼村姬某外出务工期间,村委会将他家2.14亩土地交给邻村的李某爷爷耕种,李某爷仨在该地里种植桃树36棵。姬某后多次要地未果。李某提出对36棵桃树给予补偿。
裁决结果:李某应立即停止侵权,七日内将该承包地上的树木自行处理掉,将地还给姬某。
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土地登记错误合同应予更正
事件:1994年[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亳州市谯城区十九里镇杨桥村委会对全村耕地进行二轮承包,村民张永全之母石桂英为户主,其全家应分四人耕地,包括石桂英、张永全等。当时发包方杨桥村委会把张永全在1994年以前就一直使用的3.02亩,续包给申请人一家四口使用,张永全自1994年也一直使用其中的1.13亩,可当时土地承包合同造册时,当时的村会计造册,将张永全的1.13亩错误登记在本村张兴友名下,张永全一直不知情。
后由于张兴友从十九里镇政府办理土地承包经营证,张永全才得知1.13亩被错登在张兴友名下。自1994年*今十多年间,张永全一直使用该地,并及时交纳税费。张永全要求杨桥村把错误登记在张兴友名下的1.13亩承包地,更正为以石桂英为户主的承包地名下。
裁决结果:谯城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会作出裁决,杨桥村委会分别与承包方石桂英、张兴友签的承包合同均无效。杨桥村委会依法把错误登记在张兴友名下的1.13亩更正到张永全名下。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方代表的姓名、住所,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等条款。
承包村里荒堤擅自转包违约
事件:固镇县宋店乡洪湾村小刘组有17亩闲置堤坝地,洪湾村委会于1995年2月在宋店乡政府礼堂举行公开拍卖会。拍卖使用权限30年,该组村民刘某以17000元中标。1998年10月,洪湾村委会认为刘某擅自在承包地上建主房4间、偏房4间;擅自将其中的7亩堤坝转包给其他村民。村委会要求刘某拆除所盖房屋,收回承包地。
裁决结果: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刘某向洪湾村委会支付擅自转包土地的违约金693元;刘某擅自建造的4间主房作为护林房,使用*合同期满为止,4间偏房未办理相关手续,应拆除,并支付违约金300元。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同时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撂荒地被发包有错误应纠正
事件:余某与朱某均系凤阳县红心镇三里村村民,余某承包耕地25.2亩,其中一块2[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4亩的旱地,由其儿子耕种。1994年,余某儿子外出打工,这块2.4亩地被撂荒。三里村委会在没告知余某的情况下,将这块旱地发包给村民朱某。余某多次向三里村提出要回这块承包地,朱某不愿返还。余某申请仲裁。经查:在土地延包中,三里村没有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进行农村土地续签承包合同,对其承包方案也没有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通过。为收取税费方便,村里看谁种地就将土地发包到谁的户上,与农户签订的农村土地延包合同情况也没有向村民公示。
裁决结果:凤阳县农业合同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裁决,三里村将余某的2.4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到朱某户上,是不符合政策和法律规定的,应予纠正。三里村与朱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属于余某的2.4亩承包土地合同无效。朱某在2008年午收结束时,将2.4亩土地返还给余某,变更土地经营权证书。
依据:在家庭经营统一承包时,村民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剥夺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征地补偿费用发给承包农户
事件:2006年,东*县大渡口镇园区征用光荣村部分土地,在分配征地补偿费时,光荣村委会将村民魏跃来被征的承包耕地补偿费,以含有其已故五弟魏跃豪承包地补偿费,应与已分户三弟魏跃进共享为由,分出0.25亩土地的补偿费6250元给了魏跃进,魏跃来不服,申请仲裁。
裁决结果:东*县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作出裁决,光荣村委会应纠正将魏跃来承包地征用补偿费中的6250元分配给魏跃进的错误做法,并追回此款,返还给魏跃来。
依据:自19[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98年以来,魏跃来与其已故弟弟魏跃豪同属一个承包家庭,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在承包期内,“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征地补偿费用依法应当支付给被征地的承包方部分,应当直接发放给被征地的承包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