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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纠纷法律适用集成+案例+规则2


6.法院受理相邻关系纠纷应以相邻不动产的权属明确为前提。

土地权属明确,是法院受理相邻关系纠纷的前提条件。相邻土地存在权属争议的,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而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权属未经有关机关确认权属,导致权属不能确定,或土地权属凭证存在明显瑕疵,导致权属不能确定。

规则索引:见**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73页;杜豫苏主编:《物权纠纷裁判依据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33页。

7.法无明文规定的,法官应以处理相邻关系的一般原则裁判。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仅是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处理相邻关系应遵从的原则,也是法官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应遵从的原则。特别是在法律(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对相邻关系的某些类型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需要法官以处理相邻关系的一般原则评判是非。

规则索引: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96页。

二、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八十五条。

【裁判规则】

1.处理相邻关系,应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适用法律。

在法律、法规对某种相邻关系均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一并适用;在法律对相邻关系(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单独适用法规;在几部法律、法规对同一相邻关系均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综合适用。

规则索引:见**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74页。

2.处理相邻关系,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但司法解释有规定的,可以单独适用司法解释。

《物权法》虽未把法律解释、司法解择、行政规章作为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但在审判实践中如法律、法规对于相邻关系未作规定的,审理纠纷时可直接适用司法解择作出判决。

规则索引:见**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75页。

3.适用“当地习惯”处理相邻关系,应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无规定为前提。

《物权法》将“当地习惯”列入调整相邻关系的规范,是对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作用在于弥补法律、法规的不足。它属于限制性的规范,仅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有效。但如果找不到“当地习惯”或者不宜适用“当地习惯”,应当依据《物权法》规定的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进行处理。

规则索引:(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见**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75页。

4.作为裁判依据的“习惯”必须是当地多年实施且为当地多数人所遵从和认可的习惯。

这种习惯已经具有“习惯法”的作用,在当地具有类似于法律一样的约束力。同时,这种习惯以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为限。

规则索引: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98页。

三、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七十六条。

3.《**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月26日法〔办〕发〔1988〕6号):第98条、第99条、第102条。

【裁判规则】

1.不动产权利人向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应限制在合理范围内。

本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向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故应把该权利人应尽的义务限制在合理范围内。所谓“必要”,是指不向相邻权利人提供这种便利,就会影响相邻权利人正常的生产或者生活。同时,提供便利不应超过不动产权利人所具有的能力。

规则索引:见**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77页。

2.自然流水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应视不同情形确定。

一是要兼顾相邻各方的利益;二是坚持生活用水优先的原则;三是利用有限的自然流水灌溉农田,有用水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没有用(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水协议的,应按照“先近后远,由高到低”的顺流原则处理;四是相邻一方擅自堵截或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规则索引:见**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78页。

四、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八十七条。

2.《**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月26日法〔办〕发〔1988〕6号):第100条、第101条。

【指导案例】

1.邓世贵诉*后年、薛庆良、钱友强相邻通行纠纷案(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06〕滁南民一再初字第01号)

裁判要旨: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方面的相邻关系;相邻一方虽因生活需要在另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但未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无权要求相邻方支付占用通道的土地使用费。

案例索引:(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编:《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例选》第十一集。

2.陈江诉陈地相邻通行纠纷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厦民终字第623号)

裁判要旨:不动产一方以通行为理由要求另一方提供必要便利的,*少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不动产的坐落符合法律关于相邻关系的有关规定;该通行便利的提供是必须的;该通行便利基于历史形成通道等原因必须由该另一方提供。

案例索引:载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编:《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物权纠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184—1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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