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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6


(五)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协调统一

《农业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在承包人死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而2002年通过的《土地承包法》中只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权及以其他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而耕地、草地等则不能被继承。《物权法》中也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进行专门的规定。并且在地方法规中,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规定也很不一致。这就使农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及法院处理相关案例时,显得无所适从,缺乏稳定的统一的法律依据,容易造成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误解,不适当地处分自己的权利,也影响法院判决的统一。

五、对策和建议

(一)促进土地的规模化经营

土地的规模化经营,是未来的农业生产一个发展趋势。土地过分零碎化不利于现代化技术的使用,影响土地的集约效益的发挥。因此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循“促进土地的规模化经营,防止(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土地的进一步零碎”的原则。在继承人为多人的情况下,应采取继承人共同经营管理的方法,或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一人,对其他继承人进行相应的折价补偿。这样就避免了土地的分割,防止了土地的进一步零碎化,促进土地的规模化经营。

(二)继承中应兼顾各权利人的利益

农民承包的土地其所有权归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如果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中,完全不考虑土地所有者的地位,显得不太合理。因此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过程中,应坚持“集体的所有者地位有所体现,保护继承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理顺各权利人的关系,避免产生纠纷,以便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顺利进行。土地所有者权利义务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监督承包地的利用情况

依据继承得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人应该维持承包地原来的农业用途,未经允许不能私自改变,如果继承人单方面将承包地转为其他用途的,土地管路部门有权制止其行为,并要求恢复到原来的农业用途;对于继承人不能经营管理承包地,而造成土地抛荒等现象的,集体经济组织在与继承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提前收回其继承的承包地,给予相应的补偿。

2、要求集体外的继承人选择协管人、备案,并提交委托合同副本

当继承人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或者距离承包地较远时,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要求继承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找一人作为其协管人,协助经营管理土地(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继承人选择的协管人应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审查其是否具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能力、并备案,为证实协管人与继承人之间的合同关系,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要求集体外继承人提交委托合同的副本。

3、集体经济组织的义务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充分享有以上的权利,但是也应当负有不干涉继承人独立行使承包经营权的义务。同时,集体经济组织应该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过程中出现的利益纠纷做到有效的调解和化解。

(三)多种方式相结合解决纠纷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中,如果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的话,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加以解决:

(1)当事人协商解决。这是最方便、使用最多的解决方法,有利于减少当事人之间的摩擦和农村的安定团结,同时降低了解决问题的成本。

(2)集体经济组织参与下的调解。当事人通过协商不能解决彼此之间的纠纷时,可以在由集体经济组织参与下进行调解,集体经济组织的参加成员可以是生产队代表或者村干部。(3)或仲裁或起诉。当通过以上两种方法,仍不能解决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到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到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判决的方法解决纠纷。

(四)必须坚持农业用途不变

农户对承包经营的土地享有了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能够自由地通过转包、转让等方式,实现承包地的流转。但是在继承人处分承包地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尽到有效管理的义务,不得将继承的农地用于宅基地或者以其他形式转变为非农业用地,切实做到农地农用,实现农地承包经营权继承过程中农地用途的有效衔接。

(五)依法登记

根据物权的“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表现出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后,承包经营的主体就产生了变更,依据物权公示主义原则,必须到相应的机关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继承人依法进行登记,就获得了(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该继承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并可以对抗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依法进行登记,有利土地管理部门和集体经济组织及时了解相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情况。同时继承人应该与发包方集体经济组织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六)协调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随着《土地承包法》的制定,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大多数问题,都可找到相关方面的法律依据。但《土地承包法》中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方面的规定确有不太完善之处,并且与已有的法律相冲突。这些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方面法律之间的不协调统一,可以通过相应的法律修改,做出更加完善合理的规定,来加以解决。应依法明确“农户内的某一成员死亡时,其承包经营权由农户内其他成员自然继承;在农户内**一个成员死亡时,农户剩余年限的承包经营权,根据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情况,分别给予处理。”真正实现农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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