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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5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中,应该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实行特殊保护。在法定继承的情形下,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当多分遗产;在遗嘱继承的情形下,如果遗嘱未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遗产,将全部遗产用遗嘱的方式指定其他继承人继承时,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后,其余的遗产才依遗嘱继承人继承。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这些特殊人群的基本生活需要,不仅符合《民法》的基本要义,同时,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

2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是指没有继承人以及受遗赠人承受的遗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或者由受遗赠人受遗赠,从而使被继(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承人死亡时**的财产移转归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所有。当无人继承或者无人受遗赠时,《继承法》第三十二条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即“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成员的,归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因此,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过程中,如果出现既无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的情形时,其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置,应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来处理,即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避免土地无人继承情况下出现的土地资源抛荒和浪费,集体收回的承包地应纳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机动地,用于为集体内部因出生、婚娶、迁入等原因新增人口分配土地。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中存在的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都涉及到集体经济组织、继承人、协管人等多方的利益,并且在继承过程中要顾及到土地的规模化经营,提高农地的生产效益,因此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一些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土地的进一步零碎化

在土地发包的过程中要坚持公平的原则,不仅要考虑人人有份,还要按照土地的位置、肥力等因素,将集体经济组织内供发包的土地分为优、中、劣等几种类型,然后在每一种类型的土地里面再平均分配给各承包户,这样的发包形式无疑将造成土地的零散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过程中,如果被继承人死亡后存在多个继承人的情况下,如果不加规制地都(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用分别继承的方法加以解决,就会导致土地的进一步零碎化,地块规模的狭小,不利于土地的规模化经营,严重影响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这与我们所追求的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初衷是相违背的。

(二)各权利人之间关系不容易协调

承包经营户的占有使用的土地,虽然被法律赋予了物权的属性,承包人可以依法进行流转,并且进行相应的处置。但是农户的承包地是一种他物权,其所有权归根到底还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国家。因此,在承包经营权继承的过程中,如果土地所有者、继承人、协管人这几方的关系处理不好的话,极易产生纠纷,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顺利进行。

(三)承包地抛荒或用途非农化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过程中,容易出现继承人为非农业人口,或者继承人距离被继承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较远的情况。这些继承人或是已经不从事农业经营多年,或是距离所继承的承包地较远,丧失了对继承的承包地进行经营、管理的现实可能性,容易导致土地抛荒,或者承包地被继承人不适当地处分转为非农业用地,如宅基地、商业用地等。

(四)继承人在新承包关系中法律地位不明确

在遗产分割完毕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由继承人继承,并在剩余的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经营,但是继承人没有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也没有到相应的机关登记的话,继承人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在受到来自集体经济组织或第三人的侵害时,就不能找到有利的证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就造成继承人在法律上和新承包关系中地位不明确,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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