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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3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划分方法

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在民法继承制度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继承制度,一种是法定继承,一种是遗嘱继承。这两种不同类型的继承制度,在继承人的确定、遗产份额的划分等方面均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本文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遗产的划分,与《继承法》规定的继承制度相一致,也将按照两种不同的继承制度分别作一些阐述。

(一)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遗产进行划分具有特殊性,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第一,继承的对象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财产利用权利,而非一般的实物。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载体是土地,土地是不动产。第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人所继承的不是土地的所有权,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遗产进行划分时,应该针对继承人不同的分布情况分别予以解决:

1继承人全为集体经济组织人成员

当继承人全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如果继承人只有一人,则由其继续承包地并进(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行经营管理,承包期为原承包地的期限减去已经使用的时间。如果继承人为多人时,为防止土地的进一步零碎化,原则上不应对继承的承包地进行数量上的分割。具体可以用以下的方法加以解决:

(1)折价补偿

折价补偿即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数个继承人中的一人,当被继承人的其他遗产不足以与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相当时,对其他继承人进行折价补偿。即继承被继承人承包地的继承人,按照土地和其他财产的估价,拿出相应的资金分配给继承其他财产的法定继承人。

用折价补偿的划分方法,能防止承包地被分割,并很好地解决各继承人之间的利益问题,具有直接性、彻底性。这是在继承人全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时,最理想的遗产划分方法。

(2)共同继承

共同继承即是多个继承人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共同经营管理。共同继承的具体方法又可分为两种:一是数个继承人共同承包、共同投入、共同经营、共同承担承包费,定期分配承包收益。二是由继承人轮(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流承包。此种继承方法是指各继承人轮流承包一定的时间,承包期内的收益归承包者,承包费亦由承包者交纳。轮流承包的期限可长可短,但最短不得短于一年。共同继承虽然也能够防止承包地被分割,但几个继承人共同经营管理,如果相互之间关系协调不好的话,容易产生纠纷。

(3)分别继承

分别继承即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按一定的比例划分,各继承人分别继承一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当继承人要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继承时,(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一般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各继承人不愿意选择共同继承、折价补偿的方式来划分遗产。第二,承包地面积较大,分割不会造成土地的进一步零碎化,不影响农地效益的发挥。但是,由于我国人多地少的实际情况,农村人均耕地面积较少,这种分别继承的方式无疑会使本已零碎的农地更加零碎化。

2继承人既有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又有集体经济组织外成员

当继承人既有本集体内部成员,又有本集体外部成员时,在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时,首先原则上应保证承包地不被分割,在此前提下,可以采取以下方法加以解决:

(1)协助管理

当继承人为集体经济组织外的成员,距离被继承人集体经济组织较远,应在被继承人所在的集体经济作织内部找到一协管人,协助其对承包地进行日常经营管理。或者继承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时,由其监护人协助管理。协管人的人选可以完全由继承人自己的意思决定,可以是被继承人集体内部的其他继承人,也可以是被继承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任何人,但应该报发包方备案。协管人的选择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第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协管人与继承人之间应签定书面的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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