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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卖方违约的责任承担3


另外,提及无权代理,我们不得不引出家事代理权的概念,即夫妻一方签署“二手房”买卖合同,另一方不同意出售房屋,签字一方能否代替另一方签署合同,也就是能否适用家事代理权的问题。家事代理权,并非法律上正式的概念,但其内涵已在具体的法律中有所体现。他是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相互代理的权利,即夫妻于日常家事处理方面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因此,只要属于家事上的开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家事方面的单独的处理权。其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17条和**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由此可以得出,家事代理的范围是日常家庭生活所必要的事务,即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及提高生活水平所需的经常的或必要的支出,处分不动产或重大价值的财产不应属于家事代理的范围。因此,夫或妻一方签署“二手房”买卖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故,现实交易中就要求买受人对交易对方有无家事代理权进行合理必要的审查,否则,就会承担不利后果。

四、责任承担

(一)合同有效情况下的责任承担

在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卖方违约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如果具备继续履行合同条件的,可以支持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如果不具备履行合同条件的,则应当向当事人释明风险,告知其可以变更诉(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讼请求,如买受人坚持诉请继续履行合同的,可以驳回诉讼请求。在法院释明风险后,如果原告变更诉请,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主张的。可以先根据合同的约定确定违约责任,在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对于确不能继续履行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回到案例的第二个问题,在法院确认了合同有效的前提下,童某要求李某协助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诉求能否实现?在*某能够证明其系1003房屋的共有人这一点时,其法律效果是在不能否定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在1003房屋共有权人不同意出售情况下,物权行为仍然不会发生变动。因为无权处分影响的是能否实现该房屋的物权变动,而不影响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即买卖合同的效力,故根据(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主要理由有两方面:第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4)项规定,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共有房地产的规范性质。共有人之一的登记权利人违反该规定引起的法律后果是,登记部门在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时,经审查发现登记权利人出卖共有物并没有得到其他共有权人的同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共有物处分条件或者其他共有人的约定,则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第二,从深层次来说,还涉及房屋真正权利人的物权利益和善意买受人的信赖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真正权利人代表的是一种物权人的静态利益,而房屋买受人的权利则代表着一种交易安全保护的动态利益。[1]

(二)合同无效情况下的责任承担

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以后,虽然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但也并不是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即为缔约过失责任。该种责任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当然,在具体过错责任的分配上,也并非全部的损失都由卖方来承担,要根据实际案情,通过查看合同各方在房屋买卖过错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有无对房屋产权状况进行充分了解、对房产交易过程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签署合同时是否已明知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卖等等作出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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