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本案是一起普普通通的盗窃案,为什么我把这个案件作为案例拿出来,是因为这个案件的被盗窃的物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那么这个被盗窃的物品如何给它定价,是本案的一个法律点。
本案的被告人是大庆市某区的一个生产性企业的员工,这个企业生产一些个油田专用的物品。那么这种物品呢?由于加工精度比较高,所以呢,它是进口的生产线,就是从外国进口的生产线来生产这种物资。这个生产线上呢,有一台电脑。本案的被告人呢?在工作之余,他就相中了这台电脑,因为他的寝室里边儿呢,正好就缺一台电脑。于是乎,在某**加班之余,他看这个车间里没有人,三下五除二,他就把这台电脑给拆走了。
这电脑要是一拆走着生产线,立刻它就停了,于是乎单位就报警。公安局干警来了之后呢,就挨个的排查。所谓的排查呢,就是一个一个的问,一个一个的取笔录。这先生可好,等着公安局排查到他这块儿的时候呢,他来了个竹筒倒豆子,他自己就主动的招了。然后公安人员跟随他到他的这个寝室去查看,一查还真找到这台电脑了。这一下可好,这可不是简简单单的治安管理处罚的治安盗窃,这下涉及到刑事案件了,这个属于刑事案件里的盗窃罪。
既然构成了盗窃罪,定罪量刑呢,就需要根据盗窃的物品的价值来定罪量刑。于是乎,公安局让被害单位呢,提供该电脑的发票。这一提供可好了,那么这台电脑啊,好几万。为什么呢?因为这是一个专用设备的电脑,它里边那程序跟这个外边的普通家用电脑略有不同。那么一模一样的配置,在电脑商城的电脑也就是几千块钱。而这一台电脑呢,它是专用生产线上的电脑,它的定价就是几万块钱。那么问题来了,定罪量刑到底按照什么价值来定罪量刑?如果按照一台普通的电脑呢,才几千块钱,如果要是按照专用生产线上的设备的一部分,那么专用电脑的价值就是几万元。
除了这个法律点,还有另外一个问题。这个被告人哪没有法律意识,他认为什么呢?他认为这个电脑反正我拿到我的寝室我还没有使用,我呢,现在把电脑给你献出来,我物归原主了,我是不是就应该没事儿了。他交代完了之后,拍拍屁股就想回寝室睡觉了。他搞不明白,公安局为什么还要带我走呢?这里面就涉及到一个刑事案件的既遂和未遂的问题。盗窃案的既遂,就是指整个犯罪行为的已经实施完毕。也就是说,被盗窃的物品脱离了所有人的控制。那么本案当中,被盗窃的电脑已经脱离了生产线,已经到了被告人的寝室当中。按照法律规定了,整个盗窃行为的实行行为已经全部完成,已经全部实施完毕。这就是非常标准的既遂,而被告人呢,认为我是偷了东西,但是我又给你送回来了呀,这个在法律上叫做盗窃既遂之后的赃物返还。赃物返还有什么法律后果呢?返还赃物只是在原来的定罪量刑的基础上的,适当的减少一个百分比。但是不是说你这个行为就不构罪了。构罪还是构罪的?既然构成了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就应该正常的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处罚,然后再考虑你返赃的情节,适当的予以从轻处罚。
所以本案就两个法律点,一个是盗窃物品的价值认定到底是按照市场价值,还是按照实际价值。根据**人民法院审理盗窃案件的司法解释,被盗物品的定价应该按照物品的真实实际价值来计算,如果真实的实际价值呢,没有证据加以支持的,参照市场价值。所以本案被告的这个盗窃数额呢,是按照几万元来计算的。第二个发力点就是你犯罪行为完成了之后,然后又返还赃物,是否就不构成犯罪了?答案自然是否定的,犯罪也是自然构成的,构成犯罪,那么刑事处罚也是不可避免的。
作为他的辩护人,我开庭的时候不太可能提出上列的法律依据,我只能从有利于被告的角度出发,做一些个法律辩护,下面是我开庭的部分法律观点:
一、关于犯罪主观意识 。
被告人被告人甲并没有占有电脑的故意。他的目的是为了让生产停滞,让主任难看。因为马上就试生产了,试生产当日各个领导都会来观摩考察,若生产停滞,生产负责人主任会受到处罚。
在笔录里的交代是因为他自己的错误理解。他以为自己没有事情,还要回去上班的,还要面对主任和领导的。
二、被告认罪态度较好。
本案在排查时候,还没有查清是谁实施盗窃行为,是被告自己站出来成人并直接交会被盗物品。
三、被告人是首犯和初犯,无前科劣迹。
此前被告行为一致表现良好,无前科。也没有恶劣行为。被害人也出具书面意见对李静的平时表现做了评价。
四、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
根据《刑法》61条,量刑应根据案件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来决定。本案被告为了生活所迫,被告均家境贫寒,家属住在解放南村简陋的住房。虽然行为构成犯罪最不可免,但是也法庭请考虑社会危害性。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按照我国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精神,处理盗窃案件时,不仅应当根据盗窃财物数额大小,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其他具体情节,如作案的原因、地点、目标、手段、次数、后果,同时考虑犯罪分子的过去情况、认罪态度、退赃表现等,进行全面分析,正确量刑。(二)处理具体案件时,要注意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该法规虽然被修正,但是还是有效的。《**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有同样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2、全部退赃、退赔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
最终的结果,
这个案件最终的结果还是比较满意,除了返还赃物之外,然后呢,当事人的也交纳了罚金,也确实获得了相对比较轻的一个处罚。但是这个案件给我们带来的启示还是比较深刻的,也就是说,如果盗窃的物品价值比较高,带着你拿到市场上去卖,卖了一个极其低的价格。**法院在判处刑罚的时候,依然参照物品本身的价值。而不是说参照你实际出售的价格来定罪量刑。还有就是构成的犯罪之后,不是说返还赃物之后就拉倒,就没有事儿了。返还赃物只是从轻处罚的一个情节,而不是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