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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三)


当事人只能就合同案件协议管辖,其他案件不适用协议管辖。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仅限于五个,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协议管辖不仅要当事人协商一致,而且要用书面的形式约定,用口头形式约定的,其约定无效;当事人只能协议变更第一审的地域管辖,(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而不能协议变更级别管辖;协议管辖只限于非专属管辖的诉讼,凡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不能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加以变更。

3、涉外民事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

①特别地域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以及代表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专属管辖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时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外国法院无权管辖。

③协议管辖

涉外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里"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是指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被告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所在地等。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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