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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合同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三)


相反,如果消费者主张网购消费合同的请求权,依据合同履行地规则确定管辖法院,却将网络交易平台作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网络交易平台承担侵权责任,(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则显然混淆了合同诉讼与侵权诉讼之间的界限,任意扩大网购消费合同的法定履行地规则的对事效力范围。

3、诉讼中管辖协议无效的判断标准

网络交易平台与网络经销商、消费者签订的是网络服务合同,而网络交易平台上的买卖双方即网络经销商、消费者之间签订的是买卖合同。

网络服务合同是由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的管辖协议是否有效,(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取决于对新民诉法解释第31条的理解。该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中,“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是判断格式管辖协议效力的关键。对此,合同法解释(二)第6条已作规定,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取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法院应当认定系“采取合理的方式”。

该解释并没有限制其适用范围,原则上所有的格式条款,包括网络服务合同中的格式管辖协议,在效力判断上,均一体遵循该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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