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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复函


河北省**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收悉。经研究,同意该规定,望认真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河北省**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河北省**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95年1月6日讨论通过)

为规范经济审判秩序,严肃审判纪律,(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保证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之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对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作如下规定:

一、**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

1.诉讼标的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案件;

2.**人民法院指定由**人民法院作一审的案件;

3.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

1.诉讼标的金额50万元*8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案件。**诉讼标的金额由各中级人民法院在50万元*80万元范围内自定,报**人民法院批准。

2.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产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属于我省管辖的专利纠纷案件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一审;

4.**人民法院指定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一审的案件;

5.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其它案件。

四、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其所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五、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当事人又向该法院起诉的,该法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告之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六、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协议管辖条款受理案件时,不得违反本级别管辖的规定。

注: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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