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条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为依据规定了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分别规定了合同权利义务争议、合同履行与否的争议以及代理权争议的举证责任承担。以下分述之:
一、合同权利义务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
罗森伯格的法律要件分类说在合同权利义务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上得到了全面贯彻。罗森伯格认为,民事实体法的全部法律规范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发生一定权利的“权利法律规范”,此即基本规范,又称为请求权规范。(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另一类为对立规范,此类法律规范可再分为三种,即权利妨害规范、权利消灭规范、权利受制规范。凡于权利发生时,妨害权利的发生效果的规范为权利妨害规范;消灭既存权利的规范为权利消灭规范;权利发生后,权利人欲行使权利之际,遏制或排除权利使之不能实现者,为权利受制规范。在此分类基础上,罗森伯格认为,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是:主张权利存在之人,应就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举证,否认权利存在之人,应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权利消灭法律要件或权利受制法律要件的存在事实举证。罗森伯格的理论后来成为德、日两国民事诉讼理论界影响**、长期居支配地位的学说。目前也是我国学术界的通说。我们认为,本司法解释也是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主要原则。
法律要件分类说是根据实体法规定的法律要件的不同类别分配举证责任,它着眼于法律事实在实体法上的效果。合同法既然调整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终止(合同法第2条),那么,全部《合同法》规范可以分类概括为合同权利义务设立规范、权利义务变更规范、权利义务终止规范。简言之,《合同法》包含权利发生、权利变更和权利消灭三类规范。合同法上的举证责任分配就是以这三类合同规范为基础展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