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黑龙江律师网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除斥期间亦称预定时间,是指法律预定某种权利于存续时间届满当然消灭的期间。除斥期间是一种对形成权的行使进行时间限制的期间。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是限制权利行使的期间,权利人在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在期间届满后均引起权利变动的后果。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为:

1、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2、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表现为胜诉权之丧失,权利本身并不消灭,除斥期间的法律效力表现为形成权的消灭。

3、价值取向不同。

设置诉讼时效的价值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加速财产的流转,消灭原有法律关系;设置除斥期间的价值在于消除当事人关系中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原有法律关系。

4、期间和计算不同。

诉讼时效一般长于除斥期间,而且诉讼时效可能中止、中断甚*延长,而除斥期间固定不变。

5、适用的主动性不同。

法官不能迳行适用诉讼时效,(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只在义务人主张时效利益时,法官才能适用,但是,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除斥期间。




首席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律师执业证书编号:
12306200410613422
电话:0459-8982183
手机:13304590183
微信:13304590183
邮箱:13304590183@163.com
网址:www.13304590183.com
本技术支持:黑龙江泰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黑ICP备19001836号-2
律师服务电话:13796995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