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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的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的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这就是说,诉讼时效的起算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权利受到侵害,二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

但是,如果从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超过二十年的,即使权利人不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也不能受到法律保护。

实践中,诉讼时效的起算主要包括四种情况:

1.规定有履行期限的债权,(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应当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

2.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应当从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之时开始计算。

3.因侵权行为发生的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

4.因违约行为而发生的强制实际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从违约行为成立之时开始计算。

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主要是:

1.权利人因不可抗力而无法行使权利。如因战争、地震等自然灾害而不可能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也不可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权利人无法克服的障碍和其他特定事由。如权利人或义务人一方死亡,其继承人尚未确定、权利人或义务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但暂时无法定代理人等。

不过,根据法律规定,(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只有发生或存在于诉讼时效期间的**六个月之内,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发生并结束于诉讼时效期间**六个月以前的事由,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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