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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山律师继承纠纷原创案例


陈山律师原创案例无效的遗嘱

李女士与张先生均系二婚,再婚时张先生女儿已经成年。张先生后身患糖尿病,在某医院刚住院就去世了。李女士在医院对其不管不问,其女儿也置之不理。张先生住院当天就去世,后李女士竟让把住院费用全都要回来了。

后李女士为继承张先生的房屋起诉张小姐,举出一份书面遗嘱。而本代理人通过到法院调查张先生与前期离婚的法院笔录发现签名是假的。从而确人遗嘱无效,确认了张小姐的继承权。**按照法定的份额达成调节协议。开庭时李女士举了一大堆证人,还有张先生手持遗嘱的照片,还有手机录像。开庭场面颇为激烈、悲壮。

陈山律师的法律观点

一、张先生生前并没有留有书面遗嘱。

原告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并非被告不与配合过户,而是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进行分割。原告提出书面遗嘱的说法与事实不符。*于书面遗嘱的来源,被告认为不可能合法。

二、原告提出书面遗嘱的继承方式,是恶意剥夺他人继承权。依法应取消其继承权或减少继承份额。

三、原告在张先生生前没有履行基本的抚养义务,依法也应当丧失继承权。

为核实继承人生前的行为能力,张先生生前就治的医院去调查,发现继承人竟然没有留下病历。经走访主治医师和调查档案室人员得知,原告在张先生祝愿时候没有交齐医药费。也就是1、2千元。更有甚者,在继承去世后,竟然把交上的医药费还要了回来。档案室的人对此记忆深刻。

一、原告提交的遗嘱不具有继承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属于无效遗嘱。

被告提交的卷宗记载了张先生生前的签字,里面的笔记与原告提交的遗嘱的签字明显不一样。可以看出,这个签字不是张先生本人亲笔签署的。旁边确实有一个手印,手印看不出来是谁的。退一步讲,即便手印是张先生本人的。手印在法律上起不到签字的法律效力。《继承法》17条对书面遗嘱有明文规定,就是自书或者是代书,但是签字必须使本人亲自签署。

代理人认为该遗嘱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而无效。

二、本案原告应当承担伪造遗嘱的法律责任。

《继承法》第7条规定,伪造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并且,**法院贯彻《继承法》若干意见第59、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三、原告在被告临终前冷漠的行为也是被告打官司的原因。

被告找代理人时候,代理人曾经告知她,即便遗嘱无效,按照法定继承的话呢,她分割的比例相对还是小的。另外,该房屋本身的价值并不是很大。

但是,在走访的东海医院后,被告说,律师现在你应该明白了吧,我们为什么要打官司,为什么要找律师了吧。

继承人在东海医院住院,并没有病历。档案室的人都记得很清楚,主治医师也记得很清楚。交费叫不上,**人去世后,原告把已经实施的医疗费活活的给要回去了。所以,**没有形成档案。东海医院并不能给出具书证,只是答应法院来调查时候实话实说。

综上,判决房屋归张小姐所有.

陈山律师原创案例于200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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