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三)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建筑工程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除了应当具备以上七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建筑工程开工的条件。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领取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之内审查完毕,(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发给许可证,对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则应当通知建设单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同时,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如果认为其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施工条件、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拒绝颁发施工许可证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法》规定的十五日内不予答复的,则有权向发证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建设单位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延期及废止《建筑法》第九条规定:
(1)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开工,这里的“开工”不应包括为建筑工程开工而作的前期准备工作,如勘察设计、平整场地、前期拆迁、修建的临时建筑和道路以及水、电等工程。
(2)施工许可证可以申请延期。建设单位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原发证机关经过审查,决定该建筑工程是否可以延期开工。但是,这种延期最多只能延期两次,每次不能超过三个月。
(3)施工许可证的废止。(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建设单位的施工许可证国以下两种情形自行废止:在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没有开工,建设单位又没有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建设单位在申请了两次延期后仍没有开工。
(4)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的报告制度《建筑法》第十条规定:已经正式进入施工阶段建设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建设单位向原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的基本情况,如中止原因、工程现状等。
10、建设单位在报告的同时还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防止工程在中止施工期间遭受损失,保证该工程恢复施工时可以顺利进行。建设单位应当派专人负责,定期检查中止施工工程的质量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保证已完成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同时,建设单位还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该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在停工过程中,防止因工地脚手架、施工铁架、外墙挡板腐烂、断裂、坠落、倒塌等导致发生安全事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消除不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