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工程未验收擅自使用的责任有哪些(三)
(二)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风险随之转移
一般来讲,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其毁损、灭失的风险随之转移。对于建设工程而言,竣工验收标志着承包人施工任务的完成和发包人对该工程接管并使用的开始,即工程的风险责任由承包人转移给了发包人。发包人接收后,同时意味着承包人已经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从而享有按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建设工程实践中,有的发包人为了提前获得投资效益,不顾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未经验收就擅自使用竣工的工程,(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还有的发包人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工程价款。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的时间界定成为应该明确的问题,《解释》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这就明确了此种情况下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也即此种情况下工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发包人承担,并且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及相应利息。
二、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竣工验收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并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除承担前述民事法律责任外,还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条例》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三、对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法律责任认定还要求其主观上存在过错
过错责任原则是民法理论中一项基本的归责原则,是指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它适用于一般的侵权或违约行为。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法律责任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认定的,除了要求发包人有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行为外,还要求发包人对此种行为是明知的,即主观上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