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探究(三)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
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在法学理论界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即留置权说、优先权说和法定抵押权说。目前,法学理论界颇具影响力的两种观点是优先权说和法定抵押权说。
1、留置权说该观点认为建设工程承包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承揽法律关系,(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而留置权是承揽方一种法定的担保权利。因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为一种特殊的留置权。
2、优先权说该观点认为,抵押权最显著的特征是:为使其具有公示作用和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必须依法登记,而《合同法》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未作应当履行登记手续的规定,故该权利应当为优先权。同时,认为其观点在理论及实践上的一个重要依据是**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解释为优先权⑥。
3、法定抵押权说该观点认为,从《合同法》第286条立法过程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为法定抵押权。
本文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既非留置权,也非优先权,应当为法定抵押权。
1、从其与留置权、优先权比较看,非留置权、优先权
根据我国民法理论和《担保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留置权的特点是:依特定的合同而产生,权利客体是动产,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权利成立和存续的条件;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则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而产生,不属于《担保法》第八十二条所规定的保管、运输、加工承揽三类合同。其权利客体是建设工程,属于不动产而非动产;其不以对标的物占有为权利的成立和存续条件,即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交付发包人后,其仍然享有对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所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是留置权。
优先权通常被用来说明某些权利的性质和特征,成为一个普通名词。从广义上说,具有优先受偿权、(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优先请求权、优先申请特征的各种权利都是优先权。如抵押权优先于一般无担保债权受偿;留置权优先抵押权受偿等等,这些均称为优先权;而这里的优先权却分别是抵押权和留置权的含义。所以,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解释为优先权也不甚贴切。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为法定抵押权
(1)、从《合同法》立法过程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当为法定抵押权。曾参与《合同法》起草的**法学家梁慧星教授认为,要判断《合同法》第286条究竟属于优先权还是法定抵押权,必须考察该法条的立法背景和过程。从立法过程可以看出,《合同法》第286条从设计、起草、讨论、修改、审议直*正式通过,始终是指法定抵押权,没有任何人提出过是优先权的建议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