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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关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修改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关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修改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关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修改有: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逃避债务、侵占他人财产的,(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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