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管辖第一审刑事案件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作了明确规定:
1、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基层人民法院是普通刑事案件第一审的基本审级,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一级的法院,也就是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级的审判机关,它的主要任务是审判对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上诉、抗诉案件,复核死刑案件,核准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以及监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4、**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人民法院是全国的**审判机关,除核准死刑外,由**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审判的刑事案件,只应当是极个别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性质、情节都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有利于**法院将主要精力集中于监督、指导全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