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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电动车 赔钱罚款还入狱


醉酒驾驶电动车 赔钱罚款还入狱

醉酒驾驶机动车要入刑,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也会入刑。近日,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今年3月8日中午,被告人黄某在朋友家吃饭,喝了很多白酒。当天下午13时许,黄某驾驶无牌的“轩马”牌二轮电动车回家,途经上饶县七六路的0793宾馆往味铺酒店的路段时,与袁某驾驶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黄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经鉴定部门检测,黄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185.34mg/100ml,黄某驾驶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围,因此,黄某被交管部门认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并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14日,黄某与袁某达成赔偿协议,由黄某赔偿袁某经济损失398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介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机动车”包括各类汽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将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两轮车或三轮车辆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并划入机动车范畴。因此,醉酒驾驶该类电动车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

本案中,经鉴定,黄某肇事时驾驶的“轩马”牌二轮电动车,**设计车速大于20km/h,质量为42公斤,属超标电动车,在机动车范畴,属轻便摩托车。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轻便摩托车,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危险驾驶罪。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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