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深夜醉驾,开了不足百米也是“危险驾驶”
扬子晚报讯(通讯员 *辉 记者 万凌云)仅仅是不足百米的路程,并且其间也没有发生意外事故,这种情况下的酒驾,在被警方查获后,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近日,镇江扬中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很是另类的“酒驾案”,最终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
据法院方介绍,2015年11月29日深夜11时许,被告人方某约好友在扬中市康宁路某KTV唱歌、喝酒,由于嬉戏打闹,将该KTV的电视砸坏。随后,方某便通知自己的外甥带些钱过来赔偿并将车子开回去。而为了方便自己外甥寻找车子,方某便自行将车辆从扬中某宾馆停车场驾驶*KTV门口的路边。
法院另外还查明:该停车场虽然属于该宾馆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停放。
被告人方某下车进入KTV,不想其一行人又因琐事与KTV工作人员再起纠葛,并且纠葛惊动了当地派出所民警到场。警察出警时,方某的酒驾行为被警方查获,并被抽血后送检。
经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方某的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59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我是法制意识淡薄,我以为只有不到一百米的路途很短,应该没事,存有侥幸心理,希望能够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方某反复这样说道。
就这一案件,主审法官表示,行为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以危险驾驶罪论处,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此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此时,只要具备醉酒和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条件,驾驶的时间、距离、车型等因素,就不妨害危险驾驶罪的定性。
具体结合本案,被告人方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方某驾驶的距离短虽然不妨害危险驾驶罪的定性,但是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因素。
另外,综合被告人方某具有坦白、当庭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对其作出如上判罚是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