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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危险驾驶 领罚没商量


男子危险驾驶 领罚没商量

广西新闻网金城江12月11日讯(通讯员 罗铁真 韦宏伟)根据国家标准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时即构成醉酒驾驶行为。河池男子覃某知法犯法,在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竟然醉酒驾车上路,最终酿成交通事故。近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覃某危险驾驶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2015年7月27日下午(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覃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小货车由金城江区东江镇往城区方向行驶,16时21分行*国道323线某处时追尾碰撞同向在前的重型货车,造成两车司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覃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由河池市第三人民医院抽取覃某的血液后送检,证实被告人覃某血液乙醇含量高达222mg/100ml,远超国家规定的醉驾标准。


法院认为,覃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且有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情节,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交通运输秩序,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法院依法判处覃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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