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莫先明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公诉机关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先明,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61990********,湖南省宁远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镇**村**组,(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现住江永县**镇**局家属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月12日被江永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2年3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家。
江永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江永检刑诉(201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先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龚建于2012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代理书记员龙颖清担任记录。被告人莫先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莫先明驾驶摩托车途经县**局路段时,撞伤行人张*志。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莫先明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莫先明的血液酒精浓度为253.28mg/100ml,系醉酒驾驶。该院认为,被告人莫先明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对被告人莫先明予以判处。
被告人莫先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莫先明驾驶无牌轻便摩托车沿江永县**镇**路回家,途经县**局路段时,撞伤行人张*志,路边群众发现后报警,被告人莫先明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江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莫先明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桂林181医院检测,莫先明的血液酒精浓度为253.28mg/100ml。
另查明,2011年12月5日,被告人莫先明与被害人张*志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张*志损失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张*志的陈述;2、证人钟*成的证言;3、查获经过、收条及户籍证明等书证;4、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液酒精浓度检测报告等鉴定结论;6、被告人莫先明的供述。
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先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莫先明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莫先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莫先明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莫先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