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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性侵少女致其怀孕 法院判其猥亵儿童罪



老汉性侵少女致其怀孕 法院判其猥亵儿童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猥亵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旬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猥亵儿童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小*(化名)与罗某是同村人,两人年龄相差50岁,这本是可以爷孙相称的两个人。但是,已是60多岁的罗某却把魔爪伸向无知少女小*,其利用小*年少,多次对其进行猥亵并发生性关系,致使小*怀孕引产,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精神上受到严重刺激,**患上癫痫病。

原告小*诉称,2005年秋季,罗某与小*在本村“罗家沟”一起放牛时,罗某多次搂抱小*并用手抚摸小*的胸部及下身。2006年春季*2007年9月,罗某又多次与小*发生性关系,致小*怀孕引产,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精神上受到严重刺激,导致患上癫痫病。多年来,小*到各地医院治病,花医疗费数万元,但一直未痊愈。

经旬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2007年11月28日,小*在旬阳县计划生育宣传技术站行剖宫取胎术,住院13天,花费医疗费2000元(由被告罗某亲属预付3000元)。经陕西省公安厅DNA鉴定书鉴定,小*引产胎儿生物学父亲系罗某。

2009年3月2日,小*及其父亲*某与罗某就附带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由罗某一次性赔偿小*住院手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000元(不含原来已付的3000元),并向小*赔礼道歉,小*放弃追究被告人的其他法律责任。

2015年4月29日,旬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今年已73岁的罗某称小*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系双方自愿,小*辩称自己是被迫的,(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罗某给自己造成了很大的伤害。

法官在调查和审理过程中发现,小*的家人发现其怀孕时,小*已有七八个月的身孕,在此之前,小*没有向父母说起与罗某发生关系等事,也没有向警方报警。根据小*的陈述和警方调查,无法确认罗某与小*第一次发生性关系的时间,因此不能界定二人发生关系时,小*是否年满14周岁,遂不能认定罗某对小*构成强奸。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猥亵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旬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猥亵儿童罪事实和罪名成立。罗某身为六十多岁的老年人,利用原告小*当时年少无知,经常对其身体进行抚摸,后又与小*发生性关系,导致小*怀孕引产,性质严重,理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其亲属代为赔偿了小*的经济损失,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或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辩护人的上述辩护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故依法对罗某作出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判决。

7月6日,旬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罗某收监执行。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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